贵阳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展活动的管理,规范会展活动,促进会展业有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会展或会展活动,是指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举办的达到一定规模的非政府性工作会议、展览、节庆、赛事。
本办法所称举办单位是指会展活动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会展活动策划、组织和统筹安排的单位。主办单位应具备招商招展能力,并对会展项目承担主要责任。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会展具体事项的单位。承办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办展经验和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具有完善的办展办会规章制度,具有专业的展览策划、组织、管理人员以及一定的经费保障。
第二章 规范与服务
第三条 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提交下一年度会展计划,每季度开始前一个月内向市会展办报送下一季度会展活动举办计划(即12月,3月,6月,8月)。市会展办应当及时将拟办会展信息进行公布。
第四条 会展活动依法需经有关部门许可方可举办的,举办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 实行会展活动登记备案制度。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前15个工作日向市会展办备案。未进行备案登记的会展活动不能享受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规定的有关奖励和补助。
第六条 对于名称相同或相近、主题及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展会,按照“计划内展优于计划外展、已举办展优于新申办展、全国类展优于地方类展”的原则进行合理安排,30日内不得重复举办。重复举办的会展活动,市会展办不予备案。
第七条 会展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会展活动备案登记表;
(二)会展活动实施方案。包括举办规模和目标、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起止时间、地点、招商宣传推介资料、资金预算、子项目实施等内容。方案要求具体、周密、完整、创并操作性;
(三)项目承办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部门同意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支持单位合作的函件。包括主办、承办、协办、支持单位合作确认的正式文件,或上述单位合作举办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文件;
(五)对外招展招商资料样稿;
(六)场馆租用协议(意向或正式协议)或场地使用预留证明等;
(七)子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中包含子项目的,项目总体方案中应包括子项目的内容。子项目作为主项目的补充,其主题必须与主项目主题相一致,凡不符合主项目主题的,不得以子项目办理申报登记。子项目进行相对独立运作的,或主承办单位与主项目不一致的,应参照申报有关规定单独办理登记;
(八)安全责任相关资料。包括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安几全责任及安全工作分工的相关资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对已备案的会展活动,市会展办应当根据其内容、规模、形式等,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过公文函件、专项协商、现场协调、联合驻场等方式,进行指导、监督,提供相关服务。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重大会展活动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办理。
第九条 举办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与会展提供订场馆租赁协议和安全责任书。
场地租赁协议要有对侵害参展商合法权益的赔偿责任等保证条款。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后,举办单位方可进行会展活动的宣传、招商、招展等相关活动。
安全责任书要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制定安保措施和应急预案;活动参加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灾害事故时,会展场馆提供方、举办单位等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 会展活动招展、招商等信息应客观、真实、合法,应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不得以组委会名义发布;联合举办会展的,可共同发布招展、招商等信息。
未经主办单位授权,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招展、招商等信息。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因故变更会展活动名称、地址、时间、范围等事项或者取消会展活动时,应立即向市会展办报告,并及时对外发布,由此所造成的纠纷、不良影响和损失等,由举办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在全市举办商品交易、展销会等活动,举办单位必须严格审查参展单位资质,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第十三条 未登记备案或登记备案后经费不落实、主承办单位关系不明确、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的会展活动,市会展办将依法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严规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参展方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处理措施等。
第十五条 市会展办建立会展投诉处理制度,接受投诉举报,按规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同时落实会展活动信访工作责任制,按照“谁申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相关部门予以协同配合。
第十六条 市会展办负责会同统计等部门建立和完善会展业统计监测分析体系,建立综合信息发布平台。相关部门和会展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会展活动结束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举办单位负责将该项会展活动的有关数据(参与人数、参展规模、成交金额、营业收入等)及总结报告报市会展办和有关统计部门。
第三章 扶持与促进
第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会展业发展规划与产业发展需要,合理布局会展场馆,完善公共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对大数据、大健康、大旅游、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及互联网金融等方面的专业性展会和各类文化交流活动进行重点支持,在业务指导、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 需市政府冠名主办、承办、协办的全国性、综合性、专业性品牌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以正式文件报市会展办申请,由市会展办按程序报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展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