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记者从山西省商务厅获悉,为规范会展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结合目前会展业发展实际,山西省日前印发《省级会展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会展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是省级财政设立,用于促进全省会展业发展的专项奖补资金。奖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引进国际品牌展会每个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引进国内品牌展会每个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励;引进行业品牌展会每个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引进大型国际性会议(论坛)给予单个不超过50万元奖励;引进全国大型会议(论坛)给予单个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重点扶持的我省自办展会每个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连续在我省举办同一主题展览活动超过十年并且规模持续扩大的项目给予单个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奖补资金支持范围是:引进社会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际性、全国性、行业性会展项目;对我省产业经济有积极促进作用的自办展览活动;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创新网上办展,开展线上线下办展的融合发展新模式;申报获得国际展览协会(UFI)和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认证的项目;省内重点展馆考核奖励。奖补资金用于服务会展的相关支出,支持已列入省商务厅发布的上年度我省重点支持的展会目录,并于上年度在本省举办的会展项目。
申请奖补资金的单位应为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团或事业单位(含联合主办或联合承办)。奖补资金的申报按照属地划分原则,由符合奖补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将申请资料向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对于省民政厅批准设立、并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省级社团组织可将申请资料直接报省商务厅;财政体制管理型试点县比照市级报送程序执行。
省级会展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西省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6〕59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省直预〔2019〕23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15〕24号),结合我省目前会展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展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是省级财政设立,用于促进全省会展业发展的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称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促进全省会展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会展是指有一定区域或行业影响力的高峰论坛、重要会议、博览会、展览会等活动。
第五条 办展(会)单位是指在整个展会活动中负责组织策划、招商招展、经费收支,并与展会场馆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的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商务厅报送的奖补资金分配计划;下达奖补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审核奖补资金绩效评价目标和报告,审核自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再评价;监督检查奖补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省商务厅:负责发布上年度我省重点支持的会展目录;制定奖补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报送奖补资金预算分配计划,确定奖补资金绩效目标、提供绩效评价报告;建立奖补资金项目库;对重点展馆办展数量、规模进行考核;会同省财政厅对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奖补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和额度
第七条 奖补资金用于服务会展的相关支出。支持已列入省商务厅发布的上年度我省重点支持的展会目录,并于上年度在本省举办的会展项目。奖补资金支持范围是:
(一)引进社会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际性、全国性、行业性会展项目;
(二)对我省产业经济有积极促进作用的自办展览活动;
(三)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创新网上办展,开展线上线下办展的融合发展新模式;
(四)申报获得国际展览协会(UFI)和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认证的项目;
(五)省内重点展馆考核奖励。
(六)省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会展项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补资金不予支持:
(一)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已支持的会展项目;
(二)各类文化科普展,公益性、政策性成就展,人才交流会等非商贸展览活动,以及各类促销会等项目;
(三)组织秩序混乱,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发生重大事故的会展项目;
(四)办展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条 奖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条 引进国际品牌展会每个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引进国内品牌展会每个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励;引进行业品牌展会每个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引进大型国际性会议(论坛)给予单个不超过50万元奖励;引进全国大型会议(论坛)给予单个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重点扶持的我省自办展会每个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连续在我省举办同一主题展览活动超过十年并且规模持续扩大的项目给予单个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经考核,重点展馆完成目标的给予奖励,未完成目标的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对整体会展业的重大影响,可适当浮动奖补资金项目的上限金额。
第四章 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三条 办展(会)单位申请奖补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奖补资金的单位应为山西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团或事业单位(含联合主办或联合承办)。
(二)符合会展业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三)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的申报按照属地划分原则,由符合奖补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将申请资料向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对于省民政厅批准设立、并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省级社团组织可将申请资料直接报省商务厅;财政体制管理型试点县比照市级报送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一)各市、财政体制管理型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
(三)申报项目的主要资料: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主承办单位协议;相关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绩效目标表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等。
第十六条 各设区的市、财政体制管理型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项目申报,督促申报单位认真准备申报材料;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绩效目标及展会自评价结果,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商务厅;资金拨付后,要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进行总结、评估,为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本规定,严格开支范围,设立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报告,做好完整的项目资金相关材料的建档和保存工作,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 省商务厅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和实际费用支出相关合法凭证进行审查后,在择优排序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同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省商务厅将奖补资金分配计划、绩效目标、绩效报告以正式文件一次性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和国库支付管理规定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五章 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奖补资金实行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奖补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设区的市商务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截留、挪用、骗取奖补资金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省商务厅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上年度我省重点支持的展会目录、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等信息。其中: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级会展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建二〔2017〕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