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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会展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会议服务公司   发布时间:2020-10-21 17:35:56   浏览次数:3057

由淄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局实施项目管理,重点支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会展经济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所列的新材料、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新医药等专业展览会和齐商大会、齐文化论坛等会展业项目采取奖励补贴,引导、支持我市展览展示、会议(论坛)等项目在网站建设、工程设计、宣传推介、招商招展、展位搭建、服务接待等环节,特别是专业采购商邀请等方面向规模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促进我市会展业做优做强做大、做出品牌。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会展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执行。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淄博市商务局

2020年8月25日

淄博市会展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推动城市产业升级,提升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助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会展经济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2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淄博市会展业项目,每年由市财政安排预算,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局实施项目管理,重点支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会展经济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20〕2号)所列的新材料、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新医药、陶瓷琉璃等专业展览会和齐商大会、齐文化论坛及各类与我市重点产业密切相关的高层会议论坛,采取奖励补贴的方式进行项目认定扶持,引导、支持我市展览展示、会议(论坛)等项目在网站建设、工程设计、宣传推介、招商招展、展位搭建、服务接待等环节,特别是专业采购商邀请等方面向规模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促进我市会展业做优做强做大、做出品牌。

第3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局根据国家、省和市会展业发展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及实际工作需求,会商确定会展项目的申报,制定会展项目支持细则。

第二章 会展项目支持重点和标准

第4条 展览会奖励补贴。以项目的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为引导,以展位数量和进场观众数量两项指标为补贴依据,获得奖励补贴的单位须将奖励补贴资金专业用于后续展览会项目的对外宣传、招商招展、会务保障、会刊印制、证件制作、工程设计、展位搭建,特别是重要外商、大公司人员的接待等项支出。对已经列入年度展览会目录的项目,以展览会举办时间界定项目所在年度,分A(突破提升类)、B(培育发展类)、C(试办考察类)三类予以区分,重点扶持A类项目。A、B、C三类展览会扶持标准和条件是:

1. A类项目为突破提升类展览会:已在我市举办届数在3届及以上,展位数量在1000个(含)以上的展览会。A类专业展览会展位数量须达到800个(含)以上。

2. B类项目为培育发展类展览会:在我市非首届举办,展位数量在500个(含)以上的展览会。

3. C类项目为试办观察类展览会:在我市首届举办的展览会,展位数量在300个(含)以上的展览会。

本细则所指展览会是指办展天数在3天(含)以上,集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销售渠道、传播品牌理念、投资洽谈交流为一体的展览会活动,不包括书画摄影艺术展、车展、房展等。其中,专业展览会是指由一个行业或相邻行业领域内各工艺、制成品 、原材料、新技术、零配件及辅助生产、维护、流通企业参加的,以专业生产商、供应服务商、采购商为主体的,不以现场交易为主的展览会。本细则所指展位是指面积为3X3平方米的标准展位。

第5条 展览会项目奖励贴标准

对达到以下标准的展览会项目,给予一定奖励补贴:

1.A类展览会展位数量达1000(含)个的,或专业展览会展位数量达到800个(含)以上的,给予奖励补贴60万元,展位数量每增加100个,扶持资金增加5万元,单个展览会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B类展览会展位数量达500(含)个的,给予奖励补贴25万元,展位数量每增加100个,扶持资金增加3万元,单个展览会最高不超过40万元;

3.C类展览会展位数量达300(含)个的,给予奖励补贴12万元,展位数量每增加100个,扶持资金增加2万元,单个展览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6条 对在我市实施的会议(论坛)项目,按照参会人数300人(含)以上、500人(含)以上、700人(含)以上三个层次,会期1天以上,参会人员市外人数达到参会总人数的50%(含)以上的各类会议(论坛),分别给予论坛组织者大型会议厅租赁使用费3000元、5000元和7000元的补贴。对满足参会人数上述三个层次标准的会议(论坛),按照参会人员在本市辖区内限额以上住餐法人企业住宿2晚(含)以上的人数,对会议(论坛)承办单位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参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会议额外奖励2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与展览会同时举办的会议(论坛)不得占用展会场地。

在我市举办的会议(论坛)项目是指由省级以上各类行业协会或学会、学术机构、高校、行业主流媒体等机构主办的会议、论坛活动。会议(论坛)举办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按照"扶优扶大"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会议(论坛)的具体承办单位给予奖励。

第7条 鼓励办展企业做大做强。对在我市注册的展览企业,在淄博本地年度举办展览会项目达到3个以上(含3个),且展览会类别(主题)均不相同,累计标准展位达到2000个以上(含2000个),可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连续举办展览会3年以上,且展位数量连续两年比上年增长200个以上(含200个),可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8条 对在我市注册的展览企业取得国际展览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加入国际展览协会(UFI)和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其他国际组织的会展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时,自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缴纳的会员费给予50%奖励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获评山东省品牌展览会的展览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9条 以市政府名义组织企业参加外埠展览会、洽谈会及会展业行业宣传、效果评价、数据统计分析、项目评审等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10条 对市政府确定的,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重点会展项目、论坛、经贸类活动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支持。

第11条 对于同一会展项目在同一年度内按照"不重复、不兼得"的原则给予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程序和材料

第12条 申报条件:

1.参与申报的会展业支持项目,须由符合上述三类展览会标准、具有独立办展资质的承办单位进行申报。展览会项目必须列入年度政府展览会名录并备案,由市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展览会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确保申报事项真实可靠。年度政府展览会名录每年初发布,年中根据展览会招揽引进情况调整一次。本细则所指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工作的人员对展览会运作具有专业咨询、评审和绩效评估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2.每个项目只能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有多个主(承)办单位的,须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3.室内特装展位按实际面积折算成标准展位计算,与展览展示无关的其他功能区域(如开幕式场地、会议区、洽谈区、公共服务区、娱乐区、休息区、餐饮区等)不列入标准展位的计算范围。

4.一个展览会如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奖励补贴。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会,同一个年度不得重复申请奖励补贴。

5.对申报项目的约束性标准,可根据年度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最低不低于10%的幅度灵活掌握。

第13条 申报程序:

1.申请单位应在展览会开展前6个月内向单位注册地区(县)发改、商务部门提报项目活动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时间、地点、规模、主(承)办单位等,并及时报市发改和商务部门备案。招揽引进的项目应在合作协议(或场馆租赁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将项目计划报区(县)发改、商务部门汇总,并及时报市发改委和商务部门备案。

2.申请单位应于项目开始前全面提报相关必要材料。包括项目安保方案(包括人身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应急预案等);项目涉台(涉外)情况报告;如涉及党政机关主(承)办或参与,应提报相关批复;申请单位承诺书;展览项目要提报展位图、展会会刊(含展商名称、展位号、展示内容、企业地址、标准展位数、特装展位面积、特装折合标准展位数)。

3.项目开展过程中,市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到现场进行评审。项目结束后,由第三方机构依据项目现场情况,对申请单位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由区(县)发改部门会同商务部门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展览会主办单位,按要求及时提报奖励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第14条 申报材料:

1.支持项目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活动方案、安保方案、项目涉台(涉外)的情况报告、两张以上展览会现场照片、展位搭建图、展商名录(含展商名称、展位号、展示内容、企业地址、标准展位数、特装展位面积、特装折合标准展位数)、展览场地租赁合同、展览场地租赁发票、总结报告、会刊、相关统计资料等。

2.项目批准的相关文件。如项目涉及党政机关举办或参与,须提供相关批复。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会议(论坛)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活动方案、安保方案、场地租用合同、费用明细和发票及付款记账凭证复印件、两张以上现场照片、总结报告、参会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城市)、参会人员签到表、住宿酒店提供的酒店盖章的住宿流水(含房间号、姓名、入住时间、离店时间等)。会议(论坛)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参照展览会要求执行。

5.国际认证项目须提供证明材料、会费缴纳凭证,申报项目为山东省品牌展览会的,需提供认定文件。

6.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7.其他要求提报的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逾期未完整提交材料的,视同主动放弃申报。

第15条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奖励补贴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章 会展项目支持程序

第16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局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结果,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17条 当年申报的会展业支持项目列入次年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决策和财政预算,于次年拨付至相关区(县)财政,由区(县)财政拨付至相关项目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18条 项目单位应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规行约,主动做好公安、消防、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安保预案和预防工作,主动履行社会公共义务、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会展支持项目资金。主动配合接受各级税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暂停专项资金申报。

第19条 参与评审的第三方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执业,客观、公正、独立地出具评审结果,不得弄虚造假。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列入诚信平台黑名单,不再使用。

第20条 对虚报、冒领等违纪行为,除取消该单位申请资格外,追回项目支持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21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22条 本政策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个年度,每年视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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