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投资促进局、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文件
萧投促[2021]1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会展活动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大力发展萧山区会展产业,进一步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区会展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根据《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财行〔2018〕62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了《杭州市萧山区会展活动补助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投资促进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1年2月8日
杭州市萧山区会展活动补助办法(试行)
为大力发展萧山区会展产业,进一步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区会展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根据《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杭州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财行〔2018〕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设立
区级财政每年安排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我区会展业发展。
二、使用范围
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会议和展览活动、会展国际化提升项目,及其他对萧山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会展事项的扶持。
三、扶持标准
(一)会议、展览
为鼓励在我区举办会议和展览活动,对由企业、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在萧山区范围内依法依规举办的会议展览活动按以下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1.会议活动。在我区举办实际会期两天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且实付会场租赁费50万元以上的会议活动(政府行政性工作会议除外)。
(1)参会人数1000人以上的会议,给予实付会场租赁费20%的扶持;
(2)参会人数500人以上,境外参会代表不少于5个国家(地区)或注册境外参会代表不少于参会人数20%的国际会议,给予实付会场租赁费20%的扶持;
每次单个会议最高扶持不超过60万元。
2.展览活动。在我区专业展览场馆举办展期3天以上,单个展览单天的室内展览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且实付展馆场地租赁费50万元以上的消费和贸易类展览(不包括各类成就展、图片展等),给予实付展馆场地租赁费15%的扶持,最高不超过60万元。
每个展览项目扶持不超过三年(届)。
3.国际化提升项目
为提升我区会展国际化程度,在我区举办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一次性给予项目举办主体30万元奖励;在我区举办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范围的会议,一次性给予会议举办主体15万元奖励。
(二)重点产业领域会展项目
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对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会展项目(包括产业领域内的赛事等创新创业活动),可通过综合评价机制获得重点扶持。综合评价总分100分,根据项目主办方在产业领域的地位、项目在产业领域的影响力、项目对产业的带动作用等指标对项目进行评价后,按综合得分高低评选A、B、C三类项目。
A类: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项目,给予项目实付场地租赁费60%的扶持;
B类:综合得分在80分(含)—90分的项目,给予项目实付场地租赁费50%的扶持;
C类:综合得分在70分(含)—80分的项目,给予项目实付场地租赁费40%的扶持。
根据不同项目对萧山产业发展的贡献程度,可视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活动配套费。
A、B、C三类项目以上两项扶持资金总额分别不得超过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获得场地租赁费扶持的项目场地租赁费需达到50万元。
重点产业领域会展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本实施办法其他扶持政策。
四、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
(一)会议、展览
1.正式申请。项目举办前30日向区投资促进局提出正式申请;项目结束之日起30日内,举办单位向区投资促进局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2.核查评估。区投资促进局接到会展项目举办单位正式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
3.部门审核。区投资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4.事前公示。将审查结果在萧山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报请审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上报萧山区政府审批。
6.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予以拨付。
其中,申请国际化提升项目奖励资金的项目及机构,向区投资促进局提交书面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区投资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予以拨付。
(二)重点产业领域会展项目
1.书面申请。举办单位在项目举办前60日向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
2.报请初审。各产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区政府初审。
3.专家评审。区投资促进局根据区政府审批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报请审批。上报萧山区政府审批。
5.核查审计。区投资促进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现场核查及事后审计,并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未达到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对补助进行核减。
6.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予以拨付。
五、附则
1.同一会展项目原则上只能由一个主体进行申请,且主办、承办、申请等单位需就申报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申报单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单位近三年内有违法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的,或会展项目出现严重安全责任事故、严重侵犯参展参会有关主体权益事件的,取消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申请资格。
3.申请单位应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虚报冒领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区政府有权追回已经发放的款项,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其列入会展不良诚信单位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本办法所有涉及场地租赁费的内容均不包含服务费。
5.本办法自2021年3月11日起执行,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起至今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会展活动和会展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6.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杭州萧山区投资促进局 2021年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