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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会议服务公司   发布时间:2021-04-07 11:55:04   浏览次数:2945

为鼓励做大消费规模、支持线上消费、支持促销活动、促进绿色消费、扩大会展消费、加快供应链创新应用,厦门市推出了《厦门市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对节庆消费活动补助、会展奖补资金标准等做出了调整说明。

指导思想

为充分激发消费市场潜力,稳定和扩大消费,促进消费回补,提振消费信心,推动厦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鼓励做大消费规模。对大型商贸企业做大消费规模予以增量奖励,单家封顶500万元。

1.商贸零售增长奖励。商贸企业2021年商品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幅达当年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以下简称“社零目标”)的,给予10万元奖励;超过社零目标的增量部分,每增长50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奖励。年商品零售额达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当年社零目标的,给予20万元奖励;超过社零目标的增量部分,每增长1亿元,再给予20万元奖励。单家封顶300万元。2020-2021年连续两年均达社零目标的,在上述基础上给予提高30%的奖励标准。单家封顶500万元。

2.热点商品零售增长奖励。对汽车(含二手车)、家电、家居等热点商品零售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消费下乡、促销让利等方式促进消费,热点商品零售额占企业零售额达50%以上,且企业年零售额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条件的,奖励标准在上述第1项规定基础上提高20%。单家封顶500万元。

3.冷链零售企业增长奖励。加快城乡高效配送及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对冷链零售企业上年度冷链建设有效投入达300万元以上,且零售额1亿元以上、同比增幅达社零目标的,给予超过社零目标的增量部分5‰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冷链零售企业是指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药品零售的商贸企业,且企业或其控股企业在冷链设施设备上有投入。有效投入包括冷链设施设备建设、购置、安装;冷链运输车辆购置;冷链信息系统建设等直接费用。不含土地、住宅、写字楼、办公用品、人员及管理费用等非直接相关费用。所投入托盘、货架及运输车辆应与1200*1000标准化托盘相适应,且冷链建设投入应在我市行政辖区内。

4.餐饮企业增长奖励。支持通过连锁经营、设立中央厨房等方式扩大消费规模,2021年达到市限上餐饮营业额增幅目标(以下简称“餐饮目标”)的餐饮服务单位,年营业额200万元-2000万元(含),奖励3万元;年营业额2000万元-1亿元(含),奖励5万元;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奖励10万元。对当年营业额超过餐饮目标的增量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20-2021年连续两年均达餐饮目标的,在上述基础上给予提高30%的奖励标准,封顶130万元。

5.对达到当年市规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营业额增幅目标(以下简称“服务业目标”)的相关企业,年营业额500万-1亿元(含),奖励5万元;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奖励10万元。对当年营业额超过服务业目标的增量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20-2021年连续两年均达服务业目标的,在上述基础上给予提高30%的奖励标准,封顶130万元。

6.第1至第3点奖励企业可选择其一,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二)鼓励特定节庆消费。在“五一”、国庆假期期间,鼓励全市大型商超、品牌连锁便利店、餐饮企业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联、自营等线上平台向市民、游客发放消费券,对消费券商家优惠让利部分给予50%补助。

在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5日、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7日期间,鼓励商家通过线上平台向市民、游客发放消费券,对活动期间真实消费(核销)的消费券商家券面优惠让利部分给予50%补助。单家商场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单家超市、便利店、餐饮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消费券为线上平台发放的电子消费券(餐饮企业消费券含套餐券)。商场、超市、便利店消费券面额不超过1000元,商家券面让利优惠比例超过50%的按50%计算;餐饮企业券面让利优惠比例超过20%的按20%计算,单笔消费补助金额不超过200元。消费券不得用于充值、预存等消费,核销时不找零、不变现,不得倒买倒卖,商家及发券平台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三)支持线上消费。支持本市工业企业开展线上拓展。鼓励产销分离,加大电子商务应用,对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网店的工业企业的注册费用和服务年费给予不超过50万元支持。

1.厦门工业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通过内贸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企业自产品,网店开设时间达到6个月及以上并且申报年度实际网络零售额不少于50万元,按申报年度向平台缴纳的注册费用和服务年费(包括交易佣金、广告费、仓储配送费)的25%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50万元。

2.厦门工业企业将线上销售业务板块剥离,由同一投资方设立专门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者由该工业企业设立子公司),并通过内贸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销售该企业自产品,按申报年度向平台缴纳的注册费用和服务年费(包括交易佣金、广告费、仓储配送费)的5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50万元。

3.该项目的仓储配送费是指支付给网店所在第三方平台的仓储配送费,不包括另外支付给快递运输公司的费用。

(四)支持促销活动。支持本市行业协会或本地主流媒体组织举办符合主题的各类消费促进活动,单个活动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支持商贸流通、餐饮、生活性服务业、老字号等行业协会或本地主流媒体组织举办各类符合主题的消费促进活动(方案应提前向市商务局报备认可)。

参与活动的本市限上商贸企业或餐饮企业达20家以上(家电类专项促销活动可下调至10家;参与活动的家政企业年营业额达200万元的不得少于10家),且年度同比增幅达到行业平均增幅的企业数量占比达50%以上的,予以组织单位10万元奖励,超出50%部分,每超出1家予以1万元奖励。单个活动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020年举办的已向我局报备认可的促消费活动适用本政策。

(五)组织优质产品展销。对本市参展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展位费给予80%补助。其中,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推动参展的展会,除给予展位费100%补助外,还给予展品运输费定额补助和公共布展费补助,展品运输费和公共布展费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条件、奖励标准、申报材料的要求详见《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厦府办〔2017〕28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10号)及《厦门市商务局开拓国内市场项目组织操作规范》(厦商务〔2017〕388号)。

(六)促进绿色消费。对本市获评“绿色商场”称号的商场,按照建筑面积分档给予奖励。

根据《厦门市绿色商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厦商务〔2020〕93号)评审获得绿色商场称号的,按照建筑面积达3千(含)-5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1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档次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

奖励对象为2020年以来获评“绿色商场”称号的企业。

(七)促进传统消费。鼓励老字号企业拓展市场,对获得“福建老字号”称号及“中华老字号”称号的本市企业给予奖励。

根据《厦门市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厦府办〔2019〕77号)的规定,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我市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福建老字号”称号的我市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扩大会展消费。对符合奖补条件的会展项目,奖补资金标准上浮10%—20%,单个项目奖补资金上浮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在《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厦会展〔2019〕58号)政策奖补资金标准基础上,对已报备计划于2021年上半年举办但因疫情延期并在当年度继续举办的会议项目,符合奖补条件的,奖补资金标准上浮10%;对已报备计划于2021年上半年举办但因疫情延期并在当年度继续举办的展览项目,符合奖补条件的,奖补资金标准上浮20%;单个会展项目奖补资金上浮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申报奖补的会展项目需符合《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厦会展〔2019〕58号),《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会展〔2019〕60号)文件规定的奖补条件并已正式发文向市会展局报备或者已连续举办超过一届(最近一届为上半年举办)但因疫情影响延期的展览项目。

(九)拓展家政服务消费。支持本市家政服务企业参保雇主责任保险,为家政从业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家政服务保险产品。对单家家政服务企业支出上述保险费合计不低于2万元的,按企业支出保费的5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厦门市家政服务企业为家政从业人员购买家政服务保险产品,家政从业人员必须在厦门工作,并签订家政服务合同。

2.购买规定家政服务保险产品(雇主责任险、家政责任险、团体意外险和职业责任险)。

(十)促进消费便利化。对本市大型连锁便利店(生鲜便利店)企业新开门店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合计最高奖励金额200万元。

1.对年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社零目标,同时年净新增10家以上门店的连锁便利店企业,每新增一家直营的连锁便利店奖励2万元,每新增一家加盟的连锁便利店奖励2千元。

2.对年零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社零目标,同时在我市辖区内年净新增10家以上门店的生鲜便利店企业,每新增一家直营的生鲜便利店奖励5万元,每新增一家加盟的生鲜便利店奖励5千元。

普通连锁便利店(不开展生鲜售卖业务)单店面积在50-150平方米(以企业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为准,租赁期不少于3年)范围内。生鲜便利店(开展生鲜售卖业务)单店面积在60-300平方米(以企业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为准,租赁期不少于3年)范围内,其中生鲜果蔬、净菜、半成品菜、成品菜及就餐区面积原则上不少于总面积的30%。

3.新增直营或加盟门店数量应为净增加值,即新增数量扣除关闭数量。新增门店成立时间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且门店应正式营业。

(十一)加快供应链创新应用。对入选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国家级试点、示范的企业予以奖励。

对国家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以来入选国家级试点的企业,一次性予以15万元奖励;入选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的,一次性予以50万元奖励。企业就高申请,如获得奖励后达更高奖励条件的,可申请补差。

奖励不得与市自贸委出台的相关奖励政策重复申报。

(十二)营造消费环境。利用融媒体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消费环境。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垃圾分类、安全生产、居家上门服务证等公益性培训。

1.行业协会当年度组织本行业企业人员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安全生产知识、食品安全管理员、诚信体系建设和居家上门服务证等培训,居家上门服务证参训人员必须在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档案。

2.行业协会应提前1周将培训通知、培训场所、师资情况、培训内容和课时向市商务局报备,并将培训情况(含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数量、培训老师、考试合格人数等)在协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公示。每期培训人员不少于50人、5家企业,培训不少于3课时。

3.年度参与培训企业达到20家(含)以上、培训人数达到200人(含)以上(其中居家上门服务证培训达到2000人以上)。

4.按125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协会封顶100万元。

(十三)支持直播电商。利用直播电商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传统产业提质增效。举办厦门直播电商节等活动,促进本市直播经济加快发展。具体支持政策按照《厦门市直播电商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厦商务〔2020〕230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降低检测收费标准。相关单位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本市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检测项目、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按收费标准的60%收取。

降低检测收费标准,对本市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等,市市场监管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收费标准的60%收取,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十五)实行柔性执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依法调查取证,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综协〔2020〕8号),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对通知所附清单中所列的78项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已履行法定义务或本身无严重过错又能及时予以改正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对清单中未列入的轻微违法行为,根据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免于处罚的,同样也依法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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