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2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7月15日
洛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致力打造会展经济增长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全面做好洛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31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2018〕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洛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专项资金)是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管理。
第三条 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扶新”的原则,重点支持影响力大、带动力强、符合我市“565”产业发展方向的会展项目。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重点会展项目补贴;
(二)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会展项目;
(三)会展场馆补贴。
第五条 重点会展项目补贴的对象、标准和原则
(一)补贴对象
在城市区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展览时间3天(含)以上、能带动我市“565”重点产业发展的会展项目。重点产业包括:
1.五大主导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高端石油化工产业、电子信息产业和旅游产业;
2.六大新兴产业: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业、新能源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现代物流业、电子商务业、金融业;
3.五大特色产业:文化产业、科技服务业、牡丹产业、健康养老产业、特色高效农业。
(二)补贴标准
室内展出面积达5000—10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补助40元;室内展出面积达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50元,每个展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室外展出面积按照室内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现有会展项目,以该展会历史最大规模为基数,每增加1000平方米奖励3万元,每届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以该展会历史最高规格为基数,每提高一个规格奖励10万元。
1.对举办成功的会展项目,按照以上标准全额补贴。
2.对举办比较成功的会展项目,按照以上标准的85%补贴。
3.对举办不成功的会展项目,不予补贴。
(三)补贴原则
1.同一公司同年举办的同类重点会展项目只享受一次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2.由多个单位承办的会展项目,应由牵头报备并支付场地费用的单位申请。
3.对市政府已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会展项目或从其他渠道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补贴。
4.相同题材的本地会展项目,原则上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仅对其中规模最大、展会效益最好的进行补贴。
第六条 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会展项目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2018〕8号)要求,由市政府确定引进,或与专业会展机构共同策划举办的国际性、国家级、区域性专业展览、重要会议及节庆活动,以及开展的重要工作,由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节会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专项经费预算。
第七条 会展场馆补贴
对各城市区专业场馆每年举办5000平方米以上展会活动达20场,且其中新引进外地展会活动不少于2场的,给予10万元的补贴。
第三章 项目报备、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八条 项目报备
凡需申请会展专项资金的会展项目,承办单位应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节会服务中心提交下年度会展项目报备材料,由市节会服务中心研究确定重点支持会展项目,并进行跟踪考评。为便于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对已确定重点支持的会展项目,承办单位须于展前10个工作日内提交展会组织实施方案。党政机关举办的展会活动,须先按照《河南省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管理办法》进行报批。报备材料包括:
1.会展信息登记表;
2.承办单位简介、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3.展会策划方案,包括总体工作方案(时间、地点、主承办单位、规模、绩效目标等)、招商方案、宣传推介方案、紧急情况应对方案和知识产权保护方案等;
4.场馆租赁协议或场馆预约相关手续;
5.有关单位同意主办、承办、协办、赞助等相关文件资料,党政机关主承办的展会,还须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非首届举办,须提供上届展会总结、会刊、展位图等资料。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请
(一)申请单位及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申请单位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及其他不良记录;
3.活动经费由承办单位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使用;
4.展会活动期间无安全事故和投诉记录。
(二)重点会展项目补贴资金的申请
1.申报时间:每年7月底前(申报上年度7月1日以后至当年6月30日以前举办的会展项目)。
2.申报材料:
(1)《洛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组织实施方案;
(3)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自评报告(附实际参展企业名录、专业采购商名录、产业拉动及交易名录,签订的合同协议、现场交易额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4)项目收支决算报告(附场馆租赁协议及发票、安保协议及发票、展会宣传协议及发票、重要接待协议及发票、展位售出价格统计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5)展会宣传相关材料、实际展位平面图、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3.有关要求:申请单位要全面如实提交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自评报告所涉及内容和数据,不得缺项,未按规定要求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单位,不予补贴。
(三)会展场馆补贴资金的申请
1.申报时间:每年7月底前(上年度7月1日以后至当年6月30日以前为一个年度)。
2.申报材料:
(1)补贴申请报告;
(2)年度展会统计表、场馆租赁协议及展会现场图片;
(3)引进展会相关证明材料;
(4)场馆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条 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会展项目补贴原则上每年研究一次。对拟补贴的会展项目,由市节会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承办单位资金申请材料和展会绩效评价报告,提出补贴方案,报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市财政局根据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项目和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市审计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市节会服务中心负责会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申请受理,对会展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会展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对提交虚假申请材料骗取专项资金,或进行虚假宣传,恶意、无序竞争,产生不良影响的用款单位,由市节会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按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停止补贴、取消单位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追回已拨专项资金等措施;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绩效管理工作
(一)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节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以展会组织实施方案为基本依据,在展出期间组织现场考核工作,根据第三方统计评估公司统计数据和现场考核情况,依据《洛阳市展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确定该展会项目成功、比较成功或不成功,并由统计评估公司负责形成正式的展会绩效评价报告。
(二)展会绩效评价结果是展会补贴奖励、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下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统计评估公司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如实准确地提供相关数据和报告,并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三)会展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会展专项资金年度拨付完成后,市节会服务中心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项目实施进度计划、项目资金支付情况等进行整体评价,并向市财政局提交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审核表;市财政局适时对资金绩效管理情况实施再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在各县(市、区)举办的会展活动,由各县(市、区)政府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此办法制定本县(市、区)会展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并报市节会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洛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洛政办〔2016〕5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