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青政办发[2018]2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会展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财政等政策措施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会展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1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会展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育会展企业
(一)支持新注册会展企业发展。境内外企业在我市新设立从事会展业务且在我市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从产生地方财力贡献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内给予经营补助,补助额度不高于其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国内外知名展览机构、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在我市新设立法人企业且当年度在我市举办会展项目、年会展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二)引导企业做大规模。在我市纳税且纳入统计的会展企业,年营业收入较上年每增加1000万元,补助10万元,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提升展馆竞争力。全年举办3万平方米以上展会达到5个或10万平方米以上展会达到2个的展馆,给予补助50万元;以后年度按增量给予补助,每增加1个3万平方米以上展会,补助10万元,每增加1个10万平方米以上展会,补助30万元,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展馆引进的重大展会,由展馆申请补助。
二、壮大市场化会展项目
(一)推动规模展会发展。在我市专业场馆举办的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的贸易类展会(以促进贸易成交、技术交流、经济合作、项目投资、服务推广等为主要目标、以专业观众为主要对象的展会),给予补助30万元。展览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补助增加5万元,单个展会每届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的消费类展会(面向社会大众、以产品现场售卖为主的展会),以其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展览面积为基数,按其展览面积增量给予补助,每增加1000平方米,补助1万元。
(二)促进重点领域项目加快发展。在我市举办的以促进我市与上海合作组织国家交流合作、“一带一路”、海洋经济、军民融合、乡村振兴等为主题的展会活动,以及对我市打造新旧动能转换产业新体系发挥积极作用的展会活动,经专家评审、市贸促会认定,可在资金补助标准基础上上浮20%。
三、鼓励国际认证
(一)会展项目国际认证奖励。由本市机构或企业在我市固定举办的、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权威机构认证的展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在我市举办的取得国际大会和会议协会(ICCA)认可的国际会议,每次给予补助5万元。
(二)展馆国际认证奖励。我市展馆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权威机构认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四、促进政府主导会展项目发展
推进政府主导会展项目市场化运作。市委、市政府决定举办的重大会展项目,首届补助金额由我市具体承办单位编列预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对财政补助的政府主导会展项目,鼓励进行市场化运作,逐步减少补助额度。实行市场化改革由企业承办或转由区(市)承办的项目,补助资金给予承办企业或区(市)。对给予持续补助的会展项目,按照我市《绩效预算管理条例》有关要求进行绩效评估,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绩效目标等确定是否继续给予补助。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期间举办的项目,符合补助条件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相关政策执行。本意见由市贸促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