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及非哲学社会科学类论坛活动进行初审的办事指南
相关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
二、《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政发〔1998〕325号);
三、《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651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复函》(国办函〔2002〕93号);
五、《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14〕19号)。
申请条件
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人民团体、市及所辖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举办的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出口商品交易会、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非哲学社会科学类论坛活动,按归口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请。
二、境外机构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须委托或联合以上所列的单位和机构联合主办,并由委托或联合主办单位按归口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请。
三、拟于下半年举办的,应当在当年1月底前提出申请;拟于上半年举办的,应当在上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一、由国家、省及副省级市作为主办单位的展会需要提供:
(一)活动请示(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理由依据、经费来源、活动周期、拟邀请嘉宾范围、参与人数等);
(二)展览会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非首届举办不需提供);
(三)经财政部门审核的经费预算材料;
(四)展览会招商招展方案一份;
(五)展览会紧急情况应急方案一份;
(六)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一份;
(七)首届展览会国务院批准文件原件;
(八)上届展览会总结一份;
(九)上届展览会会刊一份;
展览会为首届举办的,不需提供(七)、(八)、(九)三项材料。
二、省有关部门(单位)、市及所辖县(市、区)举办的展会提供:
(一)活动请示(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理由依据、经费来源、活动周期、拟邀请嘉宾范围、参与人数等)。
(二)展会活动实施方案。
(三)经财政部门审核的经费预算材料。
(四)其他材料。
三、举办非哲学社会科学类论坛提供:
(一)活动请示(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理由依据、经费来源、活动周期、拟邀请嘉宾范围、参与人数等)。
(二)论坛活动实施方案。
(三)经财政部门审核的经费预算材料。
(四)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一、举办单位按归口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申请材料;
二、省商务厅收到公文处理单后进行初审;
三、初审结果:初审通过,报送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初审未通过,告知(初审意见反馈单或电话)申请单位补报材料;
四、初审通过后报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山东省商务厅外贸处
初审意见反馈单
展会(论坛)主办单位 | |||
申报文件名称 | 来文单位文号 | ||
收文日期 | 初审日期 | ||
存在问题 | |||
意见及建议 | |||
初审人 | 反馈日期 | ||
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