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财政局、会展业主管部门: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博览局
2017年7月11日
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财外〔2017〕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成都会展业发展,抓住成都进入“一城两馆”的机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建设国际会展名城,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2016〕2号),按照《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14〕7号)、《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成府函〔2015〕143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会展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节俭高效、突出重点、精打细算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为落实我市会展业发展确定的发展任务和政策措施提供资金保障。
第五条 补贴范围
(一)本市以外的展会组织机构在成都独立或者合作举办的展会。
(二)由我市展会组织机构在成都举办的展会。
(三)促进会展业国际合作,提升展会国际化、信息化、标准化水平的相关工作。
(四)会展业宣传推广、理论研究、统计调查、人才培训。
(五)我市行业协会或会展企业组织我市相关企业参加市博览局(市贸促会)举办或组织的境内外招商、洽谈推介、展览展示、开拓新兴市场等会展及经贸交流活动。
第六条 补贴标准
(一)展览补贴。对在我市举办的,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至9万平方米的展览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补贴。9万平方米(含)至20万平方米的展览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补贴。20万平方米(含)至30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项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金补贴。对在我市举办的,由国内外知名展览机构、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国际性、国家级、专业类展览项目,可在资金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上浮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会议补贴。对在我市举办的,推动产业发展、促进对外开放的国家级、国际性会议,人数规模在100人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在我市举办的,参会国家和地区不少于三个,境外参会人数比例达到20%(含)以上的重点会议,可在资金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上浮金额最高不超过75万元。
(三)对在我市举办的,属国家级、国际性、专业型,对促进产业、扩大消费、对外开放、营销城市作用明显的重大节庆、展览、会议活动,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按照批准项目和金额给予支持。
(四)对参加市博览局(市贸促会)举办或参与的境内外经贸对接活动、展览展示等会展经贸交流活动的我市企业和组织机构,予以公共费用、展品运输费、人员境外费用等组展补贴。重大境内外会展及经贸交流活动的补助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支持。
(五)鼓励我市展览项目申报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鼓励我市会议项目申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对取得认证的展览和会议分别给予资金奖励。
(六)按照“全域成都”理念,鼓励区(市)县依托优势产业发展节会经济,对区(市)县重点特色品牌节庆、展会、会议活动给予资金补贴。
(七)对参加国家部委、国家级行业协会举办的会展业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成都市会展企业人员,以及参加全国性会展比赛的我市高等院校、技工院校相关专业师生给予经费补贴。
(八)对会展项目和经贸交流活动的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博览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制定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予以规范。
第三章 预算管理与分配
第七条 市博览局(市贸促会)根据工作需要,实时收集项目可行性论证采集表,建立项目库。按照当年我市会展业支持发展重点,将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根据轻重缓急原则,编制下年度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并在每年9月30日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初审、市政府审定并经市人代会批准后,市博览局(市贸促会)根据当年我市会展业支持发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项目验收和补贴金额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审核后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博览局(市贸促会)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执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资金审批与拨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批准后,由市博览局(市贸促会)向市财政局分项目、按进度报送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拨款通知文件。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会展项目,经市博览局(市贸促会)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资金申请表、项目总结报告、验收表、第三方绩效评估报告、发票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会展专项资金应当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市博览局(市贸促会)、项目实施单位在编制会展专项资金预算和申报项目时,应当同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市财政局在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时,同时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会展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市博览局(市贸促会)、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绩效目标的执行监控。
第十五条 会展专项资金执行完成后,市博览局(市贸促会)应当组织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整体绩效评价,并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市财政局在市博览局(市贸促会)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组织开展抽查、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和市博览局(市贸促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并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
第十七条 会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博览局(市贸促会)负责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和调整,组织项目计划申报,核实项目实施内容和进展情况,加强对项目资金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审核、批复、拨付,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情况,组织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以虚假、伪造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会展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由市博览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专项资金,三年内禁止申报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未执行会展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或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由市博览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未按《会计法》会计制度规定管理会展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会展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或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博览局(市贸促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7月22日印发的《成都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成财外〔2013〕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