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会议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加快建设国际高端会议承办地,打造会议产业新高地,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71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会展业发展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强园富县、优二兴三、转型升级、融合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对标先进、创新领跑、扶优育强,推动我县会议产业发展。
第二条 重点引进高端会议项目和完善会议产业链,鼓励会议目的地宣传推广,打造会议产业优质品牌,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 会议产业专项引导资金按照“公开公正、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精准高效”的原则,所支持会议项目应符合国家对举办会议(论坛)有关规定的要求,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一)在长沙县举办的具有一定国内外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的会议(论坛)活动;
(二)引进的国际、国内中高端会议(论坛)项目或落户长沙县的国际、国内中高端会议(论坛)活动;
(三)对外开展中高端会议目的地宣传推介、标准制订、人才引进、统计分析、咨询评估等相关推进会议产业工作。
第四条 适用范围及对象:在县域范围内开展会议策划、会议服务、会务服务等业务的相关企业和机构(不含党政机关)。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促进产业集群
(一)支持企业入驻
1.新入驻会议企业税收经营奖补
在本县新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且独立核算的会议行业相关企业(不含以更名、股权等形式变更的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从产生县级贡献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内给予经营奖补,即第一、二、三年分别按照上年度实现地方贡献的100%、50%、30%,每年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补。
2.知名会议组织和机构落户补助
对落户本县后,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开展实际业务工作的,全球性国际组织在本县设立总部、大中华地区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70、40万元落户奖补;区域性国际组织在本县设立总部、大中华地区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0、40、20万元落户奖补。
(二)鼓励企业升规
对在我县办理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且独立核算的会议行业相关企业,新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的,给予一次性最多不高于10万元奖励。
(三)培育本地企业
已在我县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且独立核算的规模以上会议行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一定比例的,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原则上补助资金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县级经济贡献。
第六条 支持会议举办
(一)对事先在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报备,在长沙县举办的会期2天(含)以上商务或学术会议,并住宿辖区内独立法人形式的五星级酒店(或国内外高端知名酒店,下同),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国际会议:参会代表达200人以上且境外参会人数达30人(含)以上,来自3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的代表参加的国际会议(论坛),住宿房间数量(房间数*天数,下同)达200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6万元的会议补助。在此基础上,住宿房间数量每增加50间,补助金额相应增加0.5万元,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国内会议:参会代表达400人(含)以上且省外参会人数达50%以上的国内会议(论坛),住宿房间数量达300间(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6万元会议补助。在此基础上,住宿房间数量每增加100间,补助金额递增1万元,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
3.同等规模会议(论坛)住宿三、四星级酒店的,分别按0.6和0.8的系数折算后给予补助。
(二)支持召开高端峰会。对事先经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报备,国际性、国家级、全国性的学会、协会等机构或世界500强、全国100强(上年度排名)等企业总部在我县举办的重大会议(论坛),超出上述补助规定的,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补助。
第七条 鼓励宣传推广
对参加由长沙县人民政府同意的、在境内外举办的长沙县会议产业宣传推介、招引会议、对外交流等活动的本县企业或机构,经认定,按照受邀参展、参会人员参照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基本行程费、住宿费)标准的50%,给予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第八条 鼓励会议引进
为鼓励会议承办机构积极招揽更多高质量的会议项目在我县举办,积极开拓境内外市场,对单个自然年度内招揽引进8个及以上会议项目的承办机构给予全年奖励总额20%的超额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定期发布会议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申报指南。各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自愿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对申报主体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及统计,不超过当年会议经济专项引导资金预算金额,确定各项条款奖励名额。
第十一条 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经初审通过的项目按照各项奖励条款名额要求进行筛选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县会议产业专项引导资金联审会议,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拟定项目资金计划,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经县政府批准后,项目资金计划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财政局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会议产业专项引导资金须严格按照本政策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每年对会议产业专项引导资金扶持、补助、奖励的重点领域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审计。
第十六条 申报会议(论坛)项目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必须为该会议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同一会议(论坛)项目只允许一个主体申报,不接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的,须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符合本政策多项政策条款的,可同时享受。本政策同类条款不与经开区、高铁会展新城、长沙县其他奖励政策叠加使用。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1.会议(论坛)活动筹办已获得县级财政支持的;2.在享受政府各项财政补贴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3.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因严重违法行为被处理、处罚的;5.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不诚信记录的;6.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7.本年度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展会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并产生较大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8.其他不适宜资金扶持的事项。
第十九条 未按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统计要求,拒不报送会议统计数据的企业或机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申报主体虚增申报数据,弄虚作假骗取会议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三年内享受资金奖励和补助资格,全额追回发放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会议产业专项引导资金支持的企业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会议产业专项引导资金,支持和引导我县会议产业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由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项奖励和补助资金申报实施细则由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涉及的补贴金额均为税前。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