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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会展业促进办法

来源:会议服务公司   发布时间:2021-05-24 10:56:40   浏览次数:3255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沙市会展业促进办法》,对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的会展项目的招徕、举办方予以适当奖励。支持长沙会展企业和会展项目加入国际会展业组织机构。支持长沙企业做大做强,重点培育一批涵盖展览策划、咨询、组织、营销、场馆经营、展览搭建等领域的专业会议龙头企业。制定实施会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鼓励长沙市会展企业和会展项目走出去,大力推动长沙市会展企业跨区域或境外参会参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会展业促进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5〕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会展业促进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4日

长沙市会展业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全市会展环境,促进会展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深化改革、市场导向、科学发展、产业融合的基本原则,注重自主培育与引进品牌、传统展览模式与新兴展览业态相结合。坚持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营造协同互补、互利共赢的发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积极推进会展业市场化进程。

第三条 加快建设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基础扎实、布局合理的会展业体系,努力打造中部会展产业高地。

第四条 会展业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会展业中长期规划。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内的会展业发展、会展经营、会展活动开展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会展培育

第六条 重点会展项目按照“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归口管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市会展办纳入年度重点会展项目,组织相关专家和职能部门进行考核评估,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扶持。

第七条 加大会展品牌项目培育力度,积极培育本市范围内符合产业发展需要、市场潜力大、项目价值高的会展品牌,大力支持组展机构提质改造现有品牌、开发新品牌,按相关规定给予重点培育。

第八条 鼓励全市各级各部门和会展从业机构积极引进全国性和国际性品牌会展项目,对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的会展项目的招徕、举办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适当奖励。

第九条 支持本市会展企业和会展项目加入国际会展业组织机构,对取得相关国际认证的会展企业和会展项目,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条 支持本地企业做大做强,重点培育一批涵盖展览策划、咨询、组织、营销、场馆经营、展览搭建等领域的专业龙头企业。鼓励会展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联合等形式组建大型展览集团。

第十一条 实施会展人才战略,制定会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把会展产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纳入市人才管理工作规划,积极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努力提高会展从业者素质。

第十二条 加强对外合作交流,组织长沙与国际、国内城市之间项目对接洽谈,鼓励市内会展企业和会展项目走出去,大力推动我市会展企业跨区域或境外参会参展。

第十三条 建立全市会展业发展投融资平台,鼓励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会展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推动开展会展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广泛拓展融资渠道,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加大会展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第三章 优化环境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会展业有关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完善和推广会展管理、经营服务、节能环保、安全运营等具体标准,逐步形成面向市场、服务产业、主次分明、科学合理的会展业标准化体系。

第十五条 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支持会展企业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方式,开发利用展会名称、标志、商誉等无形资产,提升对展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

第十六条 加快建立覆盖展览场馆、办展机构和参展企业的展览信用体系,实行依法办展、诚信办展、文明办展。积极推动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建立部门间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公开。

第十七条 支持会展业信息化建设,积极引导和帮扶会展企业开展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新兴展览业态,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与会展业融合发展。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与会展业相关的旅游、物流、餐饮、住宿、广告、设计等行业联盟的会展企业,重点推动会展业与其它服务业融合发展,延长会展业产业链,带动相关产业链,形成行业配套、产业联动、运行高效的展览业服务体系。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以市直单位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承办的会展活动,应向会展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核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承办的会展活动,应向市会展办提出书面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十条 会展举办单位每年年底前向会展管理机构提交下年度会展计划,会展管理机构依据所报计划开展会展项目的协调、宣传、推介等相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会展活动主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部门批准登记的会展主办资格,并能够独立履行和承担相应的会展活动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承办会展活动相适应的管理机构、资金、人员和相应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会展活动承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较强承办会展活动的实力,具备行业资质认定的专业执行机构和办展团队,并在展会组织、客商服务和现场管理等方面有较好的经验和能力;

(三)安全保障措施得当,有应对会展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它违法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展活动举办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专业性场馆应配置电视监控、防盗报警和出入安全检查系统。

第二十四条 会展活动期间,参展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与展会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

(二)展示、展销假冒伪劣、不符合节能标准、未取得强制性安全认证的产品及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商品;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进行虚假宣传;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五条 会展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正常的城市容貌秩序,并向会展管理机构提供本次会展活动有关统计数据。

第五章 完善保障

第二十六条 长沙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是全市会展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战略规划、行业政策、会展项目扶持、重大问题研究协调,并归口管理展览、会议和地方特色节会。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会展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合做好全市性大型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秩序维护等工作,促进本辖区内会展企业发展和会展品牌培育。

第二十七条 建立由市会展办牵头,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统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和贸促会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全市会展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会展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和深入推进会展业发展的主要工作,推动会展业转型创新发展。

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文化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涉及食品安全、危险化学品、假冒伪劣商品、户外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涉及展会活动的信访问题,按“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条 从事会展管理活动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企业、场馆在举办会展活动过程中违反重点会展扶持有关规定的,取消当年重点展会资金扶持,3年内不得申报重点会展项目。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依法追究参展 单位主体责任及场馆、举办方的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会展行业协会遵循“服务、协调、自律”的宗旨,制定行业自律,行业规范和会展企业资质评定标准,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维护会展企业合法权益。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调研、规划、协调、统计、评估、信息交流、行业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会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5〕51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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