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三亚市会展经济的发展,支持在三亚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会议、展览、奖励旅游等活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适用范围:在三亚市召开的会展活动,引进三亚的国际、国内重要会议,落户三亚的国际性或全国性会展活动。
二、适用对象: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组织、引进、承办在三亚市举办的国际、国内重要会议和会展活动等三亚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团组织。
第二条 补贴标准
一、国内会议标准:
参加会议人数在300人(含)以上,会议安排在四星级以上宾馆(或相当于该星级)实际住宿2晚(含)以上,按四、五星级宾馆分别给予每间/夜100元、150元补贴。使用多星级宾馆的,合并计算。单个会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国际会议标准:
参会会议人数在300人(含)以上,其中境外参会人员占50% (含)以上,会议安排在四星级以上宾馆(或相当于该星级)实际住宿2晚(含)以上,按四、五星级宾馆分别给予每间/夜150元、200元补贴。使用多星级宾馆的,合并计算。单个会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特大型会议标准:
对于参会人数达3000人(含)以上的特大型会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1.外来参会人数达3000人至5000人,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2.参会人数达500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
四、展览活动补贴标准:
1.对新创办的非完全现场销售型的展览按照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量进行补贴。每届展览申请补贴的展位规模应不低于150个标准展位,举办时间应在3天(含)以上。其中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个核算,特装展位按标准展位折算。每个展位补贴150元,展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对定点在三亚举办的展览按照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量进行补贴,前三届给予每个展位补贴300元,第四、五、六届分别按照每个展位补贴250元、200元、150元,每届展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届数原则上不超过六届。
3.对补贴届数超过六届的展览在展览规模不低于上年的基础上,每举办一年给予3万元奖励。
4.对于连续3年(含)以上定点在三亚举办的会议或展览,第四年起,在展览规模不低于上年的基础上,每举办一年给予3万元奖励。
五、组织、引进国际500强企业在三亚市举办的会展活动,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会展活动以及举办对三亚市会展业发展有重要意义并能提高三亚市城市美誉度、知名度的会展活动,参考以上标准,额外给予5万元奖励。
六、对加入ICCA、UFI等国际性大型会展组织的我市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单次活动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八、对同一会议按照其符合的最高标准申领补贴,同一会议不能在我市重复享受补贴。
第三条 奖励申报人
一、同一会议只能由会议主办方提供相关材料申请领取补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展项目或单位,不予补贴。
(一)以现场销售为主的商品展销会和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览、人才交流会等会展项目。
(二)在专业展馆和会议场所以外举办的会展项目(游艇、飞机、房车、大型机械设备等展览项目除外)。
(三)经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四)申请单位或申请项目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五)会展项目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较多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补贴申请流程及审核办法
一、预报和统计:会展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内,补贴申请单位可以向三亚市旅游委委托部门(三亚市旅游协会)预报活动情况并按要求上报会展统计信息。
二、申报:会展活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填报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填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办。需提供材料如下:
1.《三亚市会展补贴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会场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拟邀请参会人员名录。
4.展览批准或备案文件、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实际展位平面图、参展商名录(展览、展馆运营项目提供)。
5.认证材料、费用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国际认证项目提供)。
6.总结报告、会场场租和酒店住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参会人员名单(含工作单位、电话、邮箱等)、签到表及酒店出具的房间安排明细证明材料、五张以上能大致反映活动内容的现场照片(会议项目提供)。
7.总结报告、会刊、参展商名录、宣传广告材料、照片、展览场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展览项目提供)。
8.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9.其他相关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还。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
三、审核: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实地抽查和核实等工作,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四、公示: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合格后,补贴信息需在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兑现: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三亚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至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再由其拨付至申请单位。各申请单位应将有效收据及开户银行、账号信息报送至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六、如本办法有关规定与省市其他政策或奖励办法交叉重叠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享受相关政策或奖励办法,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条 监督检查
一、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和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取消其当年和以后年度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并全额返还历年已拨付的补贴资金。
二、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其他说明事项
一、本扶持奖励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扶持奖励办法涉及的补贴金额均为税前。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