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团场,管委会,机关各委、办、局,北泉镇、石河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院(校),企业,驻石各单位:
《第八师石河子市贯彻新发展理念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师市党委常委会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政府
2021年7月2日
第八师石河子市贯彻新发展理念 培育发展新动能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聚焦第八师石河子市(以下简称“师市”)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动能转换、发展方式转变,鼓励传统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升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增强内生发展动力、活力和潜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当好新时代兵团经济社会发展的“排头兵”,根据国家、自治区、兵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重点鼓励发展产业
围绕新时代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所创造的产业功能性需求开展招商引资,鼓励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升级发展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鼓励发展高效特色农业和现代都市农业,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
鼓励能源化工、纺织服装、装备制造等传统产业链延伸、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推进产业基础高端化、产业链现代化。
鼓励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鼓励航空制造、运营、服务保障及关联产业,积极推进临空经济创新发展。
鼓励创新创业,完善创新驱动发展机制,优化创新生态,集聚创新资源,创建国家、自治区、兵团重点实验室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产出、转化及产权化,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推进政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快提升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商贸、物流(含冷链、仓储)、绿色配送、互联网金融及服务、教育培训、电子商务、会议展览、产业地产(不含普通房地产开发)、文旅康养、影视动漫和观光产业等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发展。
鼓励充分利用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禀赋功能,大力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
其他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9年第29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1年第40号)、《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20年第38号)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的产业和项目。
二、项目落地奖励政策
1.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
对在取得用地后两个月内开工建设的师市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按照轻工行业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重工行业投资强度不低于260万元/亩、服务业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的要求,比照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含土地出让金)给予扶持。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产项目:对新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下农业产业化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予以奖励,5000万元(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产项目:对新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亿元(含)以上工业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产项目:对新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0万元(含)以上(文创旅游类产业项目投资规模1000万元及以上)三产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等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作用强、投资规模大、地方特定财政贡献大的重点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扶持。
2.鼓励企业在本地延伸产业链
对师市企业使用师市产品进行延链深加工,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转化率达到40%以上的,给予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1%的奖励;转化率达到60%以上的,给予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2%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鼓励团场引进企业和项目
团场引进并落户本团场的企业和项目,其收入激励机制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团场财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师市发〔2021〕7号)相关规定。
团场引进并落户其它团场的企业和项目,其政府性基金收入引荐方和落户方按4:6比例分享,其地方特定财政贡献按6:4比例分享。
团场引进并落户师市或园区的企业和项目,其政府性基金收入与地方特定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团场。
三、经营贡献奖励政策
4.运营奖励
对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后,按企业对地方特定财政贡献情况给予运营扶持,最高扶持额度为前5年按地方特定财政贡献的70%进行奖励,后5年按35%进行奖励。
5.发展总部经济
对新设立并经师市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对师市地方特定财政贡献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的奖励;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70%的奖励。
6.发展文旅、物流及会展经济
文旅产业: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创建奖励2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创建奖励50万元。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和旅游休闲街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创建奖励5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创建奖励20万元。
现代物流业:对在师市辖区注册并运营,2021年后新晋升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师市物流企业在师市投建的物流信息平台,投入运营后当年地方特定财政贡献5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对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且预期年实现税收达到10万元/亩以上的仓储物流类项目,一事一议。
会展经济:对在师市举办省级及以上规模会议(论坛)等,会期1天以上,师市以外参会人数100—200人,一次性奖励主办方3万元,每增加200人,奖励金额增加3万元。
对在师市举办展览天数3天以上,300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师市外参展展位不低于总展位数的30%的展览企业,一次性奖励主办方8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个标准展位且师市外展位比例达30%,奖励金额增加3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会展项目在同一年度内按照“不重复、不兼得”的原则给予支持。
师市展览企业在师市年度举办展会项目达到3个及以上,且展会类别(主题)均不相同,累计标准展位达到2000个以上(含2000个),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连续举办展会3年以上,且展位数量连续两年比上年增长300个以上(含300个),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开展经济协作
师市企业采购师市范围内非本企业关联单位产品(煤炭、能源等除外)及服务进行就地转化,或利用师市范围内的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进行综合处置利用,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年交易额达20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按当年采购额的1%给予采购单位奖励,以后年度给予超过上年度采购额部分的0.6%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四、用地政策
8.降低用地成本
对自治区、兵团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土地评估价的70%执行。
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土地评估价的70%执行。
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即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分别按照不低于土地评估价的15%、50%、70%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即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分别按照不低于土地评估价的50%、70%、90%执行。具体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的产业类型以及投资强度、规模、贡献等指标确定。
9.鼓励集约用地
对于不新增建设用地扩建或新建的项目,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金)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对租用闲置厂房和办公用房大于4000平方米的新增重点项目,按师市当期市场租赁价格均价的100%给予项目公司最多12个月补贴。
对企业租用闲置厂房用于生产的工艺内部装修或改造的,根据产业类别给予不超过第三方评估的实际造价40%的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2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原有工厂智能化改造并通过专业认证机构验收的,给予改造投资1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经师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国内领先的项目和延伸产业链的重点鼓励类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缴纳,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实际可支配部分,可用于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支持企业盘活利用土地。产能过剩企业涉及转产转型的,鼓励低效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期限为5年。
促进项目加快落地,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和工业类建设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鼓励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区改造、厂房加层、利用地下空间、改建扩建、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一律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允许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盘活利用现有用地。对符合规定条件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经师市批准,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以5年为期限。
10.产业配套用房
新产业中的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11.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用地
对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可按现用途管理。
利用现有房产等设施增设住宿、餐饮、文娱等文旅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兴建文旅服务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五、减轻企业负担政策
12.降低能源成本
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为指导,对师市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进行用能扶持,综合考虑产业方向、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方特定财政贡献等,确定能源价格。
13.推进区域性评估
在师市、园区或团场内开展项目建设区域性评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物评估等专项评估实行综合性评估,由师市、园区或团场购买服务,评估结果由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使用。
六、创新创业政策
14.鼓励技术创新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达标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对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按照排名进行奖励,第一起草单位奖励30万元、第二起草单位奖励20万元、第三起草单位奖励1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基地、有机产品,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250亩以上有机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15.鼓励大众创业
对带项目和技术到师市创业并新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团队或个人,自有资金投资到位后,师市或园区一次性给予单个团队或个人可研、环评、安评、能评等项目前期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入驻“双创”平台租赁场所进行科研和办公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三年房租补贴。第一年按租金的100%给予补贴,第二年按租金的2/3给予补贴,第三年按租金的1/3给予补贴。
16.鼓励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
对新建创业园、科技园、工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经审核评估后,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贴;对将原有办公楼或厂房改建为创业园、科技园、工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经审核评估后,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
17.鼓励创新成果产业化
对企业自主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新产品新技术,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转化)支持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国家实际支持经费总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兵团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自治区、兵团实际支持经费总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其它创新创业奖励,参照《关于加快推进石河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执行。
七、外向型经济发展政策
18.鼓励外经贸企业发展
在获得兵团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师市和园区每年设立总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综合保税区申办、建设和外经贸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
19.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师市和园区每年设立总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引进跨境电商平台,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对当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进出口额(以海关数据为准)达到50万美元及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兵团)财政扶持政策的跨境电商平台,按照获得国家、自治区(兵团)补助额的50%、30%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20.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
师市和园区每年设立总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专项资金,奖励当年师市新设或增资的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研发机构。奖励标准为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1%(不含外方股东贷款),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以兑现政策时人民币与美元汇率结算)。
八、人才政策
21.培养和引进紧缺人才
鼓励师市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急需紧缺人才来师市创新创业,落实各项政策,营造拴心留人、集聚人才的环境。具体参照《八师石河子市人才培养和引进管理办法》(师市党办发〔2019〕99号)执行。
九、金融政策
22.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完善激励机制
针对高新技术、精细化工、纺织服装、新材料、农副产品加工、文旅等产业适时设立专项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管理,与知名基金管理机构或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合作,充分挖掘潜在投资机会,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围绕师市重大决策和产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把扶持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发展作为引导基金的核心目标,把优质项目落地作为该基金运作成功的评判标准。
通过专项基金将符合投资条件的域外优质项目引入师市注册经营的,视同投资师市辖区内企业,按照专项基金对师市项目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其基金管理公司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对专项基金投资期结束后,其投资师市辖区企业比例在80%以上的且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的,给予其基金管理公司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多渠道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
用好师市已设立的1亿元纾困资金,为中小微企业转贷、续贷提供低成本过桥服务。根据纾困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滚动支持、逐步增加,适度扩大资金规模,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24.企业融资上市奖励
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票、短融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实现债权融资,利用好新疆企业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绿色通道政策实现股权融资。
在享受兵团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奖补的基础上,由所属辖区对首次主板上市的企业,再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创业板、科创板海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其他政策
25.激励中介机构或中间人招商
由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或中间人引进成功的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对引进的工业类项目,按照竣工验收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的5‰,对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或中间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对引进的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类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起3年内,可按申报当年对师市地方特定财政贡献达到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上的,按该项目地方特定财政贡献的5%、10%,对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或中间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十一、政策兑现
26.本政策适用于政策发布后新引进项目且经营场所、税收和统计关系落户在师市的企业和个人,奖励支出按属地原则由师市、园区、团场分级负担。
27.本政策涉及的审核及兑现等实施细则由师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委、园区、团场等相关单位制定。
十二、附则
28.本地产品使用转化率认定,由师市工信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等相关单位负责。
29.开发区根据实际制定招商引资政策。遇特殊情况,园区、团场或相关部门可“一事一议”提出解决方案,报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实施。
30.企业享受的政策奖励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的地方特定财政贡献,奖励资金在下年度财政预算额度内兑现。
31.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适用国家、自治区(兵团)或师市优惠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32.享受奖励政策的企业在与相关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中,应当约定10年内不迁离师市、不改变纳税义务,违反约定的,退回实际获得的奖励资金。已落户项目运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不再继续兑现奖励。
33.本政策经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授权后对外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师市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由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国家、自治区(兵团)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名词释义
1.企业:在八师石河子市注册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2.数字经济:也称智能经济,是工业4.0或后工业经济的本质特征,是信息经济—知识经济—智慧经济的核心要素。在技术层面,包括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5G通信等新兴技术。在应用层面,包括“新零售”、“新制造”等。
3.平台经济:一种基于数字技术,由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网络协同的经济活动单元所构成的新经济系统,是基于数字平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称。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驱动,通过资源共享、产业融合、业态创新等形成的一种新型经济模式。具体包括电商类、网络约车类、文娱类、社交类、搜索类、工具类、门户类、互联网金融类、共享类、服务类、技术支持类、物流类等。
4.共享经济:拥有闲置资源的机构或个人,将资源使用权有偿让渡给他人获取回报,分享者通过分享他人的闲置资源创造价值。共享经济可将闲置资源与使用权精准匹配与连接,实现生产要素的社会化,提高存量资产的使用效率。在住宿、交通、教育服务、生活服务及旅游领域,优秀的共享经济公司不断涌现:宠物寄养共享、车位共享、专家共享、社区服务共享、导游共享、WiFi共享等。新共享模式层出不穷,在供给端整合线下资源,在需求端不断为用户提供更优质体验。
5.产业地产:以产业为依托,地产为载体,实现土地的整体开发与运营。以独栋写字楼、高层办公楼、标准化厂房、中试研发楼为开发对象,整合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经济资源等,打造产、学、研产业集群,帮助政府改善区域环境、提升区域竞争力。
6.高新技术产业:以高新技术为基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集合。产品的主导技术必须属于已确定的高新技术领域,而且必须包括高新技术领域中处于技术前沿的工艺或技术突破,主要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三大领域。
7.固定资产投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具体数值计算以师市统计局统计入库为准)。
8.农业产业化: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主导产业、产品为重点,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建设、系列化加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形成种养加工、产供销、贸工农、农工商、农科教一体化经营体系,使农业走上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良性发展轨道的现代化经营方式和产业组织形式。
9.轻工行业:主要提供生活消费品和制作手工工具的工业。按其所使用的原料不同,可分为两大类:
(1)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直接或间接以农产品为基本原料的轻工业。主要包括食品制造、饮料制造、烟草加工、纺织、缝纫、皮革和毛皮制作、造纸以及印刷等工业;
(2)以非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以工业品为原料的轻工业。主要包括文教体育用品、化学药品制造、合成纤维制造、日用化学制品、日用玻璃制品、日用金属制品、手工工具制造、医疗器械制造、文化和办公用机械制造等工业。
10.重工行业: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主要生产资料的工业。按其生产性质和产品用途,可以分为下列三类:
(1)采掘(伐)工业: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包括石油开采、煤炭开采、金属矿开采、非金属矿开采和木材采伐等工业;
(2)原材料工业:向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基本材料、动力和燃料的工业。包括金属冶炼及加工、炼焦及焦炭、化学、化工原料、水泥、人造板以及电力、石油和煤炭加工等工业;
(3)加工工业:对工业原材料进行再加工制造的工业。包括装备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机械设备制造工业、金属结构、水泥制品等工业,以及为农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等工业。
11.独角兽企业:引进的在国内成立不超过10年,企业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上市创业公司。
12.瞪羚企业:在国内创业后跨过死亡谷后以科技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为支撑进入高成长期的中小企业。认定范围主要是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涵盖新兴工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健康、人工智能、金融科技、节能环保、消费升级等领域。
13.总部企业:在师市完成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14.厂房:生产所需加工车间、仓库、倒班宿舍,不含办公楼等非生产配套设施;厂房装修补贴只针对生产所需的加工车间:面积按照建筑业相关规范计算。
15.优先发展产业:自治区、兵团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16.用地集约: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17.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
18.跨境电子商务: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