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长沙市财政局文件
长会办发〔2018〕12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会展业加快发展,市会展办与市财政局制定了《长沙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长沙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9日
长沙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长沙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会展业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71号)、《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发〔2016〕3号)、《长沙市会展业促进办法》(长政办发〔2015〕5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市会展业发展的产业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 会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会展办共同监督管理。
(一)市会展办主要负责编制会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配合市财政局组织重大会展项目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会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配合项目申报工作,参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四条 会展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突出重点、精准有效”的原则,重点扶持符合长沙市会展业发展导向、要素集聚强、有发展潜力的会展项目。
第五条 会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长沙市重点会展项目(展览类、会议类);
(二)长沙市培育的重大会展项目(展览类、会议类);
(三)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展览类、会议类);
(四)取得国际认证的会展企业;
(五)市委、市政府批准应给予支持的其他会展项目和工作事宜,包括推动重要节庆赛事活动、绿色会展、宣传推介、行业培训等。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对年度长沙市重点会展项目(展览类、会议类)给予资金补助。
(一)重点展览项目
对在我市举办的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室外以及非专业会展场馆的展览面积按0.5系数折算)的年度重点展览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至1万平方米(均含本数)的项目,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展览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补助资金增加2万元,以此类推.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重点会议项目
对在长沙市举办的会期2天以上(含)的重点会议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1.国际会议。参会代表达到100人且境外参会代表达30人,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的代表参加的国际会议,给予5万元补助;在此基础上,参会代表每增加100人且境外参会代表增加10人,补助金额相应增加2万元,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国内会议(市外参会人数50%及以上)。参会代表达到300人以上(含),住宿五星级宾馆达总数200间夜数(房间数x天数,下同)的国内会议,给予4万元补助。在此基础上,参会代表每增加100人、住宿五星级宾馆增加50间夜数的,补助金额相应增加1万元,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同样规模会议住宿四、三星级宾馆的,分别按0.8和0.6的系数折算补助标准。
(三)对以展带会和以会带展的重点会展项目,展览和会议按照以上支持标准分别给予资金补助,同一展览有多个会议,只补助其中规模最大的一个会议。
第七条 对年度长沙市培育的重大会展项目(展览类、会议类)给予资金补助。
(一)补助对象
1.列入《长沙市会展业发展规划(2018年一2022年)》和《长沙市会展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一2020年)》重点培育的会展项目;
2.市委、市政府批准予以资金重点支持的会展项目;
3.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与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相关,发展潜力大、行业影响广、培育价值高的会展项目;
4.通过引进长期落户长沙,且符合我市会展项目培育条件的会展项目。
(二)具体补助标准
1、列入我市培育的重大会展项目(展览类)按照展览面积、国际化程度两项加权予以扶持:
A.展览面积
①经国务院批准(以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准文件为准),固定在我市举办的,展览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按照80万元/万m玻谋曜几枳ㄏ罘龀郑扛鱿钅孔疃嗖怀?00万元(计算方式为x.x万m瞂80万元/万可=专项扶持资金数额,下同);
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固定在我市举办的,展览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按照70万元/万m玻谋曜几枳ㄏ罘龀郑扛鱿钅孔疃嗖怀?00万元;
③其它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培育的重大会展项目,展览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按照60万元/万m玻谋曜几枳ㄏ罘龀郑扛鱿钅孔疃嗖怀?00万元。
上述三类会展项目净展览面积(总展位面积)与展览面积之比不得低于30%。
B.国际化程度
培育的重大会展项目,境外参展商展位面积达到总展位面积20%的,在展览面积专项扶持资金.总额的基础上上浮10%.境外参展商展位面积超过20%的,每增加10%,展览面积专项扶持资金总额上浮增加5%。境外参展商须来自5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免费提供的境外参展商展位面积不计算在内.
2.列入我市培育的重大会展项目(会议类)按照参会代表人数予以扶持.国际会议按照参会代表人数30万元/百人的标准给予专项扶持,每个国际会议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国内会议按照参会代表人数20万元/百人的标准给予专项扶持,每个国内会议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三)相关原则
1.市会展办可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和使用情况,调整确定当年培育的重大会展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最高限额。
2.培育的重大会展项目的专项扶持一般不超过5届,并遵循财政扶持资金退坡的原则,从第4届起,每届专项扶持标准递减20%。
3.市会展办应根据财政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对每年培育的重大会展项目进行调整.对规模和影响停滞不前的会展项目应终止培育。
4.市委市政府要求须予以资金重点支持的会展项目,根据文件或批示中明确的资金数额专项扶持,不受本办法扶持标准的限制。
第八条 对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给予资金补助。优先引进长期落户长沙的重大会展项目。对我市引进的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米(含)以上的展览项目和参会人数达500人(含)以上的会议项目资金补助,具体按照谈判合同执行。对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的资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我市培育的重大会展项目资金补助的最高限额,市委市政府要求须予以资金重.点支持的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根据文件或批示中明确的资金数额专项扶持。
第九条 对取得国际认证的会展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对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亚洲展览会议联盟(AFECA)等国际性或区域性会展组织,或会展项目取得上述组织认证的会展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十条 已获得市本级财政其它专项资金扶持的会展项目,一般不再获得本专项资金补助。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对年度重点会展项目的资金补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管理。
(一)公开申报。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定期公开发布年度重点会展项目会展专项资金补助申报通知。年度重点会展项目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自愿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部门审核。市会展办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
(三)专家评审。市会展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经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四)政府批准。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五)结果公示。经市政府批准后的重点会展项目资金计划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长沙市财政公共资金综合管理平台同步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集中支付。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七)绩效评价。市会展办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对年度培育的重大会展项目的资金补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管理。
(一)公开申报。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培育的重大会展项目资金补助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会展项目根据通知要求自愿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处室初审。市会展办经办业务处室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并结合该项目上届财政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联合会审。市会展办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培育的重大会展项目进行联合会审,根据联合会审意见拟定年度培育的重大会展项目名单。
(四)部门审核。市会展办经办业务处室根据初审及联合会审意见拟定的年度培育的重大会展项目名单,按照第七条中相关标准核算出培育的重大会展项目补助资金数额后一并报市会展办党组会议审核通过。
(五)政府批准。市会展办拟定培育的重大会展项目和补助资金报市政府批准。
(六)结果公示。经市政府批准后培育的重大会展项目资金补助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长沙市财政公共资金综合管理平台同步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集中支付。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八)绩效评价。辛卜助资金拨付到位后,市会展办组织对培育的重大会展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对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管理。
(一)项目筛选。由市会展办业务处室对需要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进行汇总筛选,提出拟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
(二)商务谈判。由市会展办牵头,视情况可邀请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商务谈判小组进行商务谈判,根据商务谈判纪要提出引进的初步意见(包括资金扶持意见),形成引进合同初稿。
(三)合规评审。由市会展办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的商务谈判流程及结果进行评审,重点考察项目的可行性、合规性、示范性。
(四)部门审核。市会展办对通过合规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查,形成引进合同送审稿。
(五)政府批准。市会展办拟定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资金扶持计划、引进合同送审稿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后与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主办方签订正式合同,按合同约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申请重点展会项目补助、培育的重大会展项目补助、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补助和取得国际认证补助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最近三年在相关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上无不良记录;
(四)按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申请会展专项资金的项目需提供的材料以年度会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补助涉及相关评审费用在会展专项中列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会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妥善保管好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市会展办作为会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建立专业性要求相对应的专家库,并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 会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追回违规使用的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会展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长沙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湖南省长沙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