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2018]9号
市各相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民政府会展业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南京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发挥会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市会展办与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会展办负责项目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会审;会同市财政局开展拟使用项目的确定、专项资金安排、执行等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自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专项资金使用项目会审及开展拟支持项目的确定、专项资金安排、执行等工作;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组织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公开申请条件,明晰扶持标准,严格审核程序,注重使用效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展览项目。重点扶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在我市专业展览场馆举办,符合我市主导产业重点方向的展览项目;获得国际、国内权威机构有效认证的展览项目等。
(二)会议项目。重点扶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在我市举办,主题及内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重点方向的会议项目;纳入国际权威机构统计的会议项目等。
(三)项目招揽引进。重点支持积极招揽、引进展览(会议)项目成效显著的企业、单位等。
(四)支持会展人才培育,高端会展人才引进。
(五) 鼓励、支持引进国内、国际知名会展企业落户南京。
(六)评选、支持优秀会展项目、优秀会展企业,鼓励、扶持优秀会展项目、优秀会展企业入围国内、国际相关权威排名。
(七)其他重点专项工作。重点支持宣传推介南京会展政策、环境及项目;会展相关规划及课题研究;会展相关信息及数据统计;会展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洽谈引进国内、国际知名会展项目;项目资金审核、审计、绩效评价等事务和活动。
(八)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扶持项目。
第五条 企业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四)资产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三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实行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后补助扶持方式(工作性经费除外)。
(一)财政补助。对符合扶持方向的展览(会议)项目实施过程发生的相关费用,采取资金补助方式扶持。
(二)以奖代补。对获国际、国内权威机构有效认证,或符合国内排名领先标准,或被评定为优秀(品牌)等的展览(会议)项目,采取资金奖励方式扶持;对积极招揽、引进展览(会议)项目成效显著的企业、单位,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可安排资金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市会展办与财政局结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主导产业导向和南京实际,每年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第八条 符合申请专项资金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市会展办与财政局发布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向市会展办申报。
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九条 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财政补助或以奖代补的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完整有效,包括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四)项目的场地租赁手续真实齐备。
(五)项目申报单位符合信用审查相关要求。
(六)当年享受其他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
(七)符合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市会展办按项目评估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重点是申报项目的展览规模、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规范化、促进性、连续性、特装展位占比等指标,并提出评估意见。评估后的项目由市会展办与财政局组织会审。
第十一条 市会展办与财政局按照项目会审意见,共同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由市会展办与财政局按批准的资金安排,在年度内分别于3月、6月、9月底前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市会展办应将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扶持项目结果在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市会展办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设立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组织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绩效重点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市会展办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取消补贴资格。
第十四条 市会展办与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对存在问题及时处理,对投资效益较差的项目停止支持。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会展办提出变更申请,由市会展办与财政局会商做出处置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 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 举办地点发生变更。
(三) 项目主题、内容发生变化。
(四) 举办时间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半年及以上)。
(五) 项目主体出现严重失信行为。
(六) 其他规定的重要变化事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合规性等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由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市会展办、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国家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由任免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修订办法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