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15〕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5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8〕19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会展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扶新的原则,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会展业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制定会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会展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根据指南要求受理项目申报、进行项目审核、开展专家评审等工作。
会展专项资金管理以市财政局为主,项目管理以市会展业主管部门为主。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市会展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在西安举办的重要展览、会议活动。
(二)支持市会展业主管部门或其他市级相关部门组织本市辖区内相关企业参加的、在境内举办的招商会、洽谈推介会、展览展示会等会展交流活动。
(三)支持会展业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发展。
(四)支持会展人才队伍建设。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会展项目。
第六条 市政府已确定专项支持的会展项目或从其他渠道已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会展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扶持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扶持补贴的条件。
(一)项目需符合中央、省、市关于举办展览、会议活动的相关要求。
(二)每个项目只能由一家单位申请,且申请单位必须是主办、承办单位协商一致推选的其中一方。
(三)展览的举办天数应在3天以上(含),会议的举办天数应在2天以上(含)。
(四)同一项目同时包含展览、会议内容的,只能以其中一项作为申请项目,不得同时申请展览和会议两项扶持补贴。
(五)会展项目享受扶持补贴已达到3届的,从第4届起展览面积(或参会人数)较上届有20%(含)以上增长的,可按原标准的70%予以扶持补贴,涨幅小于20%的将不再扶持补贴。每项会展项目享受扶持补贴的累计届数原则上不超过6届(含),已超过6届的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不再享受财政扶持资金。
第八条 扶持补贴的标准。
(一)展览
对在我市举办的,展览面积在6000平方米(含)至3万平方米的展览项目,给予10万元的扶持补贴。超过3万平方米(含)的,展览面积每增加1万平方米,扶持补贴金额上限增加10万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展览面积增加不足5000平方米的,不增加奖励金额。
(二)会议
1.国际会议。国际会议指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举办的,有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代表参加,实际会期达到2天以上(含2天)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会议活动。其中参会代表中30%以上应为境外参会代表且外省市(含境外)代表比例占参会总人数的50%以上。对在我市举办的,人数规模达到300人(含)至600人的国际会议项目,给予20万元的扶持补贴,从600人(含)起,会议人数规模同比例每增加100人,扶持补贴金额上限增加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会议人数增加不足50人的,不增加奖励金额。
2.国内会议。国内会议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举办的,实际会期达到2天以上(含)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会议活动。其中外省市代表比例占参会总人数的50%以上。对在我市举办的,人数规模达到500人(含)至1000人的会议项目,给予10万元的扶持补贴,从1000人(含)起,会议人数规模同比例每增加300人,扶持补贴金额上限增加10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会议人数增加不足150人的,不增加奖励金额。
(三)支持会展企业国际化发展。鼓励我市会展企业加入国际会展组织,推动会展企业高端化、国际化发展。对新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或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我市会展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支持会展项目国际化、品牌化发展。鼓励我市展览项目申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鼓励我市会议项目申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对取得认证的展览项目和会议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支持会展人才建设。对西安高等院校新设会展类专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影响和重大贡献的会展活动,实行“一事一议”方式扶持。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九条 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年度《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将符合补贴或奖励条件的项目通过西安会展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市会展业主管部门下达扶持项目计划,市财政局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会展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会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审核资料的建档和保存,各用款单位应做好专项资金使用资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将会同市财政局收回违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财发〔2013〕3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