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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商贸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会议服务公司   发布时间:2020-11-03 15:12:54   浏览次数:2872

《广州市支持商贸业发展实施办法》包含了货物贸易扶持政策、服务贸易扶持政策、商贸流通扶持政策、融资租赁扶持政策、电子商务与商贸物流扶持政策、现代会展扶持政策。其中,会展扶持政策对落户广州市的展会奖励、国际会议奖励、会展搭建企业奖励、展览项目场地补助、展馆改造提升贷款贴息、开拓国际会展补助等做出了规定。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文件

穗商务规字〔2017〕9号

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商贸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进贸易强国建设”的有关精神,加快国际商贸中心建设,我委制定了《广州市支持商贸业发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委

2017年11月28日

 广州市支持商贸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商务领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商贸业新动能,加快国际商贸中心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型经济战略,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为动力,加快转变内外贸增长方式,逐步形成创新驱动引领、内外贸一体化、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商贸业发展新格局。

第三条 鼓励创新原则。发挥广州作为国际商贸中心的引领带动作用,大力培育商贸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

重点支持原则。根据商贸业发展规律、区域布局及分类特点,分阶段、有重点地进行引导支持。

服务企业原则。以商贸企业为政策落脚点,顺应商贸企业有效需求,激发市场内生动力,引导培育商贸业快速发展。

第四条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商贸业发展,培育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商贸流通领域新优势,扶持融资租赁、电商物流、现代会展等新业态。

第五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广州市商贸业发展支持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市政府其他部门配合落实商贸相关政策。

鼓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各区商贸业促进政策。

第二章 货物贸易扶持政策

第六条 鼓励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落户。对我市新引进的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新设委托设计(ODM)和创建自主品牌(OBM)。对当年新设ODM或OBM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同时新设ODM和OBM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市向“一带一路”和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地区)出口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限额50万元。对中型企业投保“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的,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20%的补助;对小微企业投保“小微企业出口信保专项”的,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20%的补助。

支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提升产业行业技术水平、宣传推广和开拓国内外市场。对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每个项目限额100万元。

支持创建和培育自主国际品牌以及区域品牌建设。对建设区域品牌、收购国际品牌、创建和培育自主国际品牌所产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补助,单个项目限额200万元。

支持保税物流业务发展。对企业开展保税物流业务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开展保税物流业务进行软硬件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投入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补助,单个项目限额200万元。

支持机电及科技产业外贸领域(含汽车、船舶和摩托车出口基地,以及加工贸易)的技术研发、检测认证、展示交易、信息和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项目单位在设备、技术和软件等领域的投入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单个项目限额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品牌国际化建设。对我市新认定的自主国际品牌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新认定的试点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培育对象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三章 服务贸易扶持政策

第十条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落户。对《财富》500强、国际外包专业协会(IAOP)全球外包100强、全球在华十大供应商或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在广州新设立从事服务外包业务,按实缴资本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新落户广州的中国服务外包百家成长型企业,按实缴资本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拓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按业务实绩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服务贸易公共平台建设。对建设费用给予不超过50%补助,单个项目限额100万元;对运营费用给予不超过50%补助,单个项目限额30万元。

支持服务出口品牌建设国际化经营活动。对开展国际认证、境外宣传推广、参加境内外服务贸易知名展会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50%补助,单个申报单位限额50万元补助;对为开展服务国际化经营获得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保险,给予不超过保费50%补助,单个申报单位限额10万元。

支持我市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重点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国家扶持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项目给予配套补助。

第十三条 支持服务贸易示范园区、企业和培训机构。对新认定的市服务贸易示范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年度考核评定为合格以上的示范区和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服务贸易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四章 商贸流通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支持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对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批发零售商业网点项目和功能区,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补助。当中属于服务民生、公益性强,或市重点支持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补助。单个项目限额300万元。

支持零售与生活服务业发展。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零售、餐饮、老字号及民生服务类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或项目总费用30%补助,单个项目限额100万元。对新增限额以上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资金。对推动行业发展及宣传推广等公益性强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或项目总费用50%补助,单个项目限额100万元。市重点支持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或项目总费用50%补助,单个项目限额400万元。

支持商务诚信体系项目建设。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一次性补助,限额200万元。

支持肉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给予项目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补助,限额400万元。

第五章 融资租赁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广州或增资扩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达5亿元以上的,分档次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飞机、船舶租赁项目,按项目合同金额给予一次性不超过0.5‰的补助,限额5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其他租赁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合同金额0.5%补助,限额500万元。

第六章 电子商务与商贸物流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支持电子商务与商贸物流企业项目建设。对成效显著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30%补助。对通过金融机构借款筹集建设资金的项目,给予不超过两年实际产生利息额30%以内的贴息,单个项目限额30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发展。对经认定的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上市发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以及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新发行债券的,结合市有关金融政策,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现代会展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鼓励各类展会落户我市。对展览面积在6000平方米(含)以上、属于我市鼓励发展产业并承诺在广州连续举办3年(含)以上的新办展,分档次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世界商展100强展览项目、国内展览面积100强展览项目,奖励金额可分别上浮200%、100%。

支持在我市举办国际会议和行业会议。对符合条件的国际会议,给予实际场租80%的奖励,每年单个项目限额8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行业会议,给予实际场租50%的奖励,每年单个项目限额5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数字会展项目。对依托我市实体展会开发运营应用、功能完备的数字会展项目,给予每届20万元奖励,不超过三年(届)。

支持会展搭建企业发展。对在我市专业展馆年服务特装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公司展览服务业务年营业收入1500万元(含)以上、符合当年度资金评审条件的会展搭建企业,分档次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

支持境外展览项目。对我市企业在境外举办、属于我市鼓励发展产业的、参展的广州企业在20家以上、展览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项目,分档次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我市展览机构和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展览机构20万元,每个展览项目15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展览项目发展。对比上年(届)面积增长20%(含)以上、现有展览面积在6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按展览期不超过5天的新增面积实际场租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每年(届)单个项目限额100万元。

支持专业展馆改造提升。按不超过贷款额利息的50%给予贴息,每年限额300万元,不超过两年。

支持会展业开拓国际市场。对有利于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开拓国际市场展会项目,给予企业实际展位费50%-80%补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商务委、广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具体政策的实施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执行,各支持项目根据每年预算和商贸发展的实际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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