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围绕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目标,促进园区会展业快速发展,提升服务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创新型和服务型经济深度融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申请条件
第一条 凡申报发展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要求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合法合规经营。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为会展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其中一方,不得多方共同申报。
(三)项目申报及实施单位近两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条 享受本细则租金补贴的企业,在五年内不得转租。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奖励办法
第三条 对在园区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的符合条件的会议给予奖励。
(一)规模型会议。对在园区专业会议载体、四星级(含)以上酒店或经园区会展主管部门认可的同等级品牌酒店中举办,会期2天及以上的规模型会议,参会人数2000-5999人的,给予15万元补贴;参会人数达6000人以上的,给予20万元补贴。
(二)精英型会议。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政部登记且上年年检合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以及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会议,在园区专业会议载体、四星级(含)以上酒店或经园区会展主管部门认可的同等级品牌酒店中举办,会期2天及以上,经认定,参会人数1000-1999人给予10万元补贴;参会人数2000-2999人给予15万元补贴;参会达3000人以上给予30万元补贴。
(三)产业促进会议。对符合园区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在园区专业会议载体、四星级(含)以上酒店或经园区会展主管部门认可的同等级品牌酒店中举办,会期2天及以上的产业论坛、会议,经认定,参会人数200-499人给予5万元补贴;参会达500人以上给予10万元补贴。
(四)在园区连续举办三届及以上的规模型及精英型会议,自第三届起,按在原有补贴额的基础上最高上浮30%兑现;在园区连续举办三届及以上的产业导向会议,自第三届起,按在原有补贴额的基础上最高上浮20%兑现。
(五) 鼓励酒店举办大型会议,对全年举办超过20场500人以上会议的酒店,经备案,给予0.5至1万元招商奖励,奖励资金须由酒店奖励给销售人员。
第四条 对在园区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的符合条件的展览给予奖励。
(一)自办展(由在园区注册的企业、单位主办的展览)。
1.品牌展。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专业类展会,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6000平方米的自办展,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同类展会的市场价,下同)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
2.规模展。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20000平方米的专业类展会,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50000平方米的自办展,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给予不超过25%的补贴。
(二)外来展(由非园区注册的企业、单位主办的展览)。
1. 品牌展。获得国际展览联盟(UFI)、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国际独立组展商协会(SISO)认证;或者具有国际性(参展单位来自5个以上不同国家或地区)、全国性影响力(民政部登记且上年年检合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机构主承办或省外参展企业数量占比达到20%以上)的知名品牌展览,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在园区连续举办三届及以上的,自第三届起,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
2. 规模展。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20000平方米的专业类展会,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50000平方米的自办展,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给予不超过25%的补贴。
(三)园区展览淡季为1-2月及7-8月。在淡季举办的展览符合以上扶持条件的,在原有补贴额的基础上最高上浮30%兑现。
第五条 鼓励引进专业会展机构。新设专业会议组织者和目的地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在园区注册且12个月内在园区举办展览、会议或提供展览、会议相关服务的,按其所租赁办公面积给予两年租金补贴,补贴比例为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月,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年。经认定,对专业会展机构引进重要产业会展项目给予招商支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会展宣传推广。
(一)支持会展业重要活动的开展。对由上级或园区会展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牵头参加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行业专业展览和会议等活动给予支持;对在园区举办的专业买家对接等会展行业活动,经认定,给予不超过活动支出总额的3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宣传推介活动。对赴境内外重点地区举办或参加的招商引资活动,以及提升园区会展形象,推介园区会展资源的发布会、说明会、宣传推广及交流活动,经认定,给予不超过活动支出总额的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除新设项目的落户奖励外,按次年兑现上年原则,在相关政务网站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范围、项目要求、准入条件、考核指标、申报材料、执行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 申请单位须对照申报指南进行申报,并签订统一的信用承诺,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未重复申报等;签订统一的权责制协议,明确受助项目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根据项目情况,由经发委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按项目审核结果并结合年度预算,确定拟补助项目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提出年度资助计划报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经发委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查询受助企业的存续现状、跨部门申报等情况,对已不符合拨付条件、已搬离园区的或已注销的企业,不进行补助;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涉密项目除外)由经发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短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经发委会同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按照《苏州工业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17〕7号)进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经发委会同财政局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经发委负责制定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并报财政局备案及审核。
第十四条 对于获得本细则扶持的重点项目:
(一)经发委和财政局将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进行监督检查,了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后的示范效果;
(二)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经发委和财政局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获扶持项目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停止补助。
第十六条 任何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或未按批准的用途使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单位,将根据《苏州工业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17〕7号)责令改正,追回相关财政资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园区管委会授权经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