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活动,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131号)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细则中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展览、会议、赛事、节庆等形式的活动,为参与者提供会议、展示推介、经贸洽谈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四条【发展原则】 会展业发展遵循下列四大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规划、调节、监管、服务功能,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推动会展业各类经营主体公平、有序地竞争发展。
(二)坚持产业联动与专业化发展相结合。积极引导会展业与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融合互动,加快会展专业化发展步伐。
(三)坚持重点培育和大力引进相结合。做强做大重点专业会展和品牌会展,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和品牌会展。
(三)坚持错位竞争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加强与国内外会展城市、企业、项目的合作和交流,利用温州的产业基础和温州人的营销网络、民间资金优势,努力构建区域会展业发展多赢格局。
第五条【管理体制】 建立会展业发展领导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决定会展业的战略规划和发展政策,解决会展业的管理体制、扶持资金、场馆设施、运作机制等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规范管理等工作。
建立促进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编办、发改、经信、教育、公安、财政、人力社保、自规、交通运输、商务、文旅、卫健、应急管理、外事、市监、体育、综合执法、贸促、海关等成员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共同落实全市会展业发展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扶持资金保障、运作机制与场馆设施建设,协调重大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等工作。建立政府办展退出机制,减少会展业财政出资和行政参与,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逐步加大向社会购买会展服务的力度,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业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作机制,理顺会展业管理体制。
第六条【优化布局】 会展业发展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会展业发展专项规划,推动会展业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科技文化、旅游休闲、商贸金融等方面的融合发展。
推动与城市定位和产业特色相符合的会展场馆建设,完善场馆周边的交通、餐饮、住宿、娱乐、购物等配套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与境外投资者参与配套设施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规划,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扶持引导会展业发展。
第七条【设立专项扶持资金】 市政府将逐步整合各职能部门会展项目预算资金,设立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并加大对非政府举办重大会展活动的扶持补助力度。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制定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等内容。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和管理使用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负责,并由市财政局按年度开展使用绩效后评估工作。 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举办重大会展活动奖励;
(二)引进国内外大型会展活动和知名会展机构;
(三)品牌会展项目培育;
(四)会展业的宣传推广、对外交流;
(五)会展业调查研究、人才培训、行业评估等;
(六)会展项目进行国际权威认证;
(七)其他促进会展业发展的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
第八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对属于《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税收政策范围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促进会展企业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扶持行业协会发展】 应当按照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原则,指导会展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和鼓励会展行业协会积极开展下列工作:
(一)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
(二)与贸促机构、律师事务所、相关院校和培训机构等单位搭建互动平台,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技术指导、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
(三)协助主管部门建立为会展活动和办展企业服务的信息平台维护、会展评估等咨询服务平台;建立会展业评估体系和诚信体系;建立会展业统计监测分析体系,统计分析会展业数据,研究会展业发展动态。
(四)协助主管部门引进品牌会展企业、会展项目、大型国际会议,培育大型会展企业、新兴会展企业、品牌会展企业。
(五)协助主管部门加强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拓宽会展企业融资渠道,协调处理会展活动投诉,维护会展企业合法权益。
(六)加强与国内外会展行业协会交流合作,争取建立民间战略合作联盟。
(七)其他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工作。
第十条【培育大型会展企业】 要积极申办、引进国内外大型会议、会展活动和重要赛事,推动本市重要会展活动与国内外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鼓励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入驻本市或设立办事机构,重点引进专业会议服务公司、目的地管理公司、国际会展组织和机构以及展台设计和搭建公司等,促使更多的国际会展机构集聚本市。
鼓励会展龙头企业或产业行业机构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联合等形式,跨地区、跨行业组建大型会展集团,打造具备较强竞争力的会展领军企业,重点培育竞争力强、覆盖面广、示范引领作用大的龙头企业。
鼓励各类企业参加或者举办会展活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会展业,推动政府、社会和会展企业共同依法设立会展业投资基金,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鼓励适合会展业发展特点的金融创新和资本运作模式,促进有条件的会展企业上市融资,做大做强会展企业。
第十一条【培育新兴会展企业】 支持企业创办会展项目,培育一批有潜力的中小型会展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壮大。引导中小型会展企业建立同业战略联盟,加强与会展场馆、商会、行业协会的合作,推动联合办展、共创品牌。鼓励各专业园区、专业市场、企业集团和自然人等投资组建有发展前景的会展经营公司和服务公司。
第十二条【培育品牌会展企业】 依托本市特色产业优势培育会展品牌,重点发展机械装备、电气、服装、鞋革、眼镜、泵阀、印刷包装、汽摩配等优势产业会展及人工智能、“互联网+”等具前瞻性的新兴产业会展;依托院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等资源平台,培育具有影响力的学术论坛、学科会议、行业专业会议品牌;立足本市历史人文和自然资源,培育特色民俗节庆活动和大型文体赛事活动。促进展览会与大型活动、专业论坛、节庆赛事的互动融合,加强整体品牌营销策划,形成与城市形象宣传的良性互动。
鼓励本市会展企业、会展品牌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等国际知名会展业组织,获得国际认证。鼓励会展企业与文化创意策划企业合作,提升会展主题策划和艺术设计水平,加大对创意与设计类会展的扶持力度。
按照区域特色、产业链条特色,每年滚动确定一批重点会展品牌目录进行扶持发展。
第十三条【完善会展产业链条】 加强与国家级行业协会的合作,争取相关的行业会展移植本市;培育物流、金融、信息、创意与设计、旅游、广告等现代服务业展览会;培育壮大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我市聚集产业发展要素能力的各种题材会展。编制会展业与商贸、旅游、文化、体育、创意、工业等产业联动方案,促进会展业与旅游产业、休闲产业、文化产业、科技产业的融合,发展以交通、物流、通信、金融、旅游、餐饮、住宿等为支撑,策划、广告、印刷、设计、安装、租赁、现场服务等为配套的产业集群,形成行业配套、产业联动、运行高效的会展业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推动国际交流合作】 加强与国际展览业组织、会展跨国公司的交流合作,学习会展业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加强在办会办展、场馆设施、人员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广泛合作。大力扶持品牌会展、会展领军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鼓励国际高端会展公司参与我市展馆经营,引入更多的国际知名展览品牌和配套服务企业落户,扩大会展业的国际影响力。
第十五条【引进和承办大型国际会议】 加强与国际大会与会议协会、国际会议中心协会、国际协会联盟等国际会议组织、机构的联系,积极引进国外会议组织和机构来本市举办各类高层次的论坛、会议,积极争取具有国际影响的大型会议落户。
第十六条【推动海峡两岸会展业交流】 推动海峡两岸会展行业中介机构和相关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互动机制,建立海峡两岸会议展览协会战略联盟,定期召开行业联席会议、举办合作论坛,共同推动“海峡两岸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的建设,吸引台湾会展企业来温办展或合作办展,联合开展会展业国际推广活动,形成海峡两岸多层次、多领域、相互补充的会展市场结构。
第十七条【培育会展业人才】 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会展职业教育、全方位立体式的资质培训和在职会展人员再教育培训;引导本市院校开展与会展企业的交流,促进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有机结合。建立会展业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并纳入市人才发展规划。健全会展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考评体系、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以及考核鉴定办法。
鼓励相关院校、培训机构与行业协会、会展企业联合培养会展业人才,支持相关院校通过加强校企合作、会展大赛等提高专业学生的应用和实战能力;鼓励本市院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适应会展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化专业人才。
鼓励会展行业协会与国际会展组织或机构合作,吸引会展策划师、会展设计师、会展高级项目经理等会展高端人才落户本市;与相关院校联合培训人才,建设校企联合的会展业实训基地。高层次会展业人才户籍迁入、子女入学等按本市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完善展馆运营机制】 按照兼顾公益性和市场性原则,推进政府投资展馆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营机制创新,制订公开透明和非歧视的场馆使用规则;加强全市场馆信息管理,推动馆展互动、信息互通,提高场馆设施的使用率。
鼓励展馆运营管理实体通过品牌输出、管理输出、资本输出等形式提高运营效益;定期维护场馆及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要求,建立场馆安全防范制度,配备安检设施设备和安保人员,指导会展举办单位、参展单位做好安全、消防等工作。
第十九条【鼓励会展企业创新发展】 推动会展业智慧展馆建设,整合各类会展服务资源,提高会展技术水平和服务功能。鼓励和引导会展企业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网上营销推广、客户挖掘、线上配对等服务。探索网络虚拟会展,形成线上线下有机融合的新模式。
第二十条【会展服务和管理】 指导会展举办单位加强对布展、撤展、用火、用电、用气、机械、展品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的安全检查和管理,把制止侵权、假冒、虚假宣传等工作内容列入会展整体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引导展馆与举办单位在场馆租赁合合同中订立责任保证条款,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赔偿责任进行约定;引导会展举办单位在会展现场设置投诉处理点,并在醒目位置公布公安、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会展业等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引导会展活动举办期间有商品交易行为的举办单位事先将相关情况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引导举办单位依法做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参展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第二十一条【会展服务和管理】 定期发布会展活动指导目录,明确本市会展业发展重点和引导方向,鼓励产业特色鲜明、区域特点显著的重点会展发展;积极发展绿色会展,推广应用各种节能降耗的器材设备,推行绿色采购,选用绿色原材料和绿色包装物,推动会展场馆在设计、建设、使用等方面应用低碳环保技术;建立投诉处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会展活动的投诉;建立覆盖会展场馆、办展机构和参展企业的会展业信用体系,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公开,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实现信用分类监管。
第二十二条【会展服务和管理】 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举措,对需经两个以上部门许可方可举办的会展活动,协调相关部门实行一次收文、联合办理、一次办结;举办单位申请年度内在同一场馆举行同等规模或者相同内容多场次会展活动的,协调相关部门依法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三条【会展服务和管理】 加强会展活动期间的巡查,监督、指导会展举办单位加强现场及周边的管理和秩序维护,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或者灾害事故,保护会展各方合法权益。场馆配套停车泊位不适应会展活动需求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会展场馆周边合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四条【会展服务和管理】 引导会展企业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方式,开发利用会展名称、标志、商誉等无形资产,提升对会展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
第二十五条【会展服务和管理】 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适合会展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推动会展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进一步拓宽办展机构、会展服务企业和参展企业的融资渠道。要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加大担保机构对会展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第二十六条【会展服务和管理】 构建以会展数量、展出面积及会展业经营状况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指标体系,综合运用统计调查和行政记录等多种方式采集数据,完善监测分析制度,进一步完善以展馆、办展机构和会展服务企业为主要对象的统计监测分析体系。
第二十七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