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对象
对成长型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给予展位费补助。
二、申报条件
(一)已纳入重庆市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的微型企业。
(二)微型企业参加市级部门主办或指导的全市性及以上规模的会展活动,且所参加会展活动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三)申报时企业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工商部门“微型企业重点监管库”。
三、补助标准
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纳展位费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多补助4个标准展位费用,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加盖企业鲜章的《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申请表》1份。
(二)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三)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发布的会展活动通知或邀请函等资料复印件。
(四)会展活动全景照片和参展企业展位照片各1张。
(五)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需同时提交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企业。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微型企业参展前,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http://www.cqwq.gov.cn)填写《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申请表》,区县工商局微企科根据其填报情况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反馈申请企业。通过备案后,企业将《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申请表》下载打印,在参展时将申请表交会展活动承办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于会展活动结束后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微型企业所在区县工商局。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7月31日)。
(二)审核。区县工商部门对补助申请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
(三)公示。区县工商部门在小微企业名录(重庆)、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以及本区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对补助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区县工商部门的拨付函拨付补助资金至企业账户。拨付完成后,区县工商、财政部门将拨付情况分别报送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六、监管管理
(一)监督检查
1.监督内容
申请会展补助的微型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查、审核等环节是否操作规范,建立备案、审查台账、举报清单、一户一账等全过程档案是否完整。
2.监督方式
工商部门按照5%的比例对获得会展补助的企业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根据上级安排、举报线索、风险排查等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暗访检查;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开展财政资金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
(二)违规处理
提供虚假资料获得会展补助的企业,须全额退还贴息资金,3年内不能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其不良行为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