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商务局文件
渝北商〔2018〕10号
重庆市渝北区商务局关于印发《渝北区促进会展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渝北区促进会展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商务局
2018年2月6日
渝北区促进会展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渝北区工商注册、在区国税局和地税局申报纳税且主营业务是会展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二条 对新入驻的实缴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在区内(含国博中心)举办展会项目,单次展览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项目举办当年给予一次性企业落户奖励30万元。
第三条 对新入驻的实缴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从企业注册之年起,3年内分别参照其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100%、80%、60%给予产业扶持。
第四条 对新入驻的实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且从业人员10人以上,实缴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且从业人员20人以上的会展企业,在区内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0元/月、25元/月的租金补贴,补助不超过5年,每年分别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上述办公用房在10年内不得转租或挪作他用。以上租金补贴在企业入驻次年开始兑现。
第五条 对新入驻的实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且从业人员10人以上,实缴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且从业人员20人以上的会展企业,在区内购买办公用房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购房总价10%的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此补贴在企业购房并办理产权证后兑现。
第六条 对新入驻的实缴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4人),前5年参照其在渝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全额安排给企业用于高管业务培训补助。
第七条 扶持资金按年计算拨付。符合条件的会展企业应于次年的3月底前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区级税务部门关于纳税情况的证明;
(三)购置(租赁)办公用房合同;
(四)企业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开户银行、账号。
(五)享受扶持政策企业的书面承诺书;
(六)企业营业证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落户开发区域的企业,扶持资金由开发公司审核兑现;落户镇街的企业,扶持资金由相应国有公司审核兑现;国有公司未覆盖到的区域由区商务局审核兑现。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专项资金的资助或奖励:
(一)展会举办单位因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
(二)展会项目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以及安全事故,或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三)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在重庆市渝北区持续实际经营10年以上。对无特殊原因经营期不满10年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的,要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享受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的企业,如果出现将办公用房转租的情况,全额追回补贴资金。
(四)对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或套取产业扶持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条 企业同时申请本办法所涉及扶持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重复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当年享受政策扶持或奖励时间不足6个月的(以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以下年为第一年计算兑现;当年享受政策扶持或奖励时间达到6个月,以当年为第一年计算兑现。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本《扶持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