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商务局文件
沈商务发[2019]81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市商务局制定了《沈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商务局
2019年10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努力打造“东北亚会展中心城市”,带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5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50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发〔201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沈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促进全市会展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安排预算,由市商务局实施项目管理。采取项目补助、奖励的方式,重点用于引导、支持我市展览展示、会议(论坛)等项目做优做强做大、做出品牌。
第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遵循“积极引导、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监管”原则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管理使用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商务局根据国家、省和市会展业发展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及实际工作需求,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标准
第五条 展览会补助。对在我市举办的3天及以上的经贸类展览会,自申请专项资金年度起,前三届规模依次达到200、250、300个标准展位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600元;从第四届开始,规模不低于300个标准展位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400元;每届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当届未达到规模的不予补助。当年展览项目未申请补助或规模未达标准的,列入累计补助届数。对展览会举办场所未纳入或未申请纳入全国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重点产业展览会补助。对符合《沈阳振兴发展战略规划》,有助于推动产业发展与转型、城市发展与转型、社会发展与转型的,打造重点产业集群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汽车及汽车零部件、机械装备、现代建筑、农产品深加工、电力装备、机器人及智能装备、航空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制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旅游会展等重点展览会,在第五条补助标准上提高20%,每届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80万元。
第七条 吸纳小微企业参加展览会补助。对符合第五条或第六条补助条件的展览会项目,且小微企业参展的标准展位数达到总标准展位数60%以上(含60%)的,对展会全部标准展位,每个标准展位增加补助50元,每届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本地行业龙头企业参加展览会。对符合第五条或第六条补助条件,且对租用单块展览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单个龙头企业实行免场租的展览会项目,按每平方米50元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会议论坛补助。对在我市举办的参会人数200人以上(含200人)、会期达1天及以上的各类会议论坛,住宿500-999间夜的,给予5万元补助;住宿1000-1999间夜的,给予10万元补助;住宿2000-2999间夜的,给予20万元补助;住宿3000-3999间夜的,给予30万元补助;住宿4000-4999间夜的,给予40万元补助;住宿5000间夜以上的,给予50万元补助。对四星级、五星级宾馆的住宿间夜数量分别按照1.2和1.4的系数折算。
第十条 引进展览项目补助。对招揽引进在我市举办的,展览会规模在500个标准展位以上(含500个)的展览项目,首年补助资金增加20%;鼓励连续在我市举办的展览会项目,在连续举办的第三年,补助资金增加60%。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办展企业做大做强。对在我市注册的展览企业,每年度获得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展览会项目达到3个以上(含3个),且展览会类别(主题)均不相同,累计标准展位达到3000个以上(含3000个),展位数量合计较上年增长200个以上(含200个),可申请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对在我市注册的展览企业取得国际展览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加入国际展览协会(UFI)和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其他国际组织的会展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时,自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缴纳的会员费给予50%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以市政府名义组织企业参加外埠展览会、洽谈会及会展业行业宣传、效果评价、数据统计分析、项目评审等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对市政府确定的,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重点会展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对于同一项目,专项资金在同一年度内按照“不重复、不兼得”的原则给予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程序和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条件:
1.经贸类专业展览会是指办展天数在3天及以上,集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销售渠道、传播品牌理念、投资洽谈交流为一体的展览会,不包括书画摄影艺术展等。
2.每个项目只能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有多个主(承)办单位的,须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3.同一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内容的,只能申请其中一种(会议或展览)补助。
4.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室内特装展位按实际面积折算成标准展位计算,与展览展示无关的其他功能区域(如休息区、餐饮区等)不列入标准展位的计算范围。
5.一个展览会如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补助。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会,同一个年度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
1.申请单位应在年底前向单位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报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招揽引进的项目应在合作协议(或场馆租赁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将项目计划报市商务局汇总。
2.申请单位应于项目开始前1个月提报项目活动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时间、地点、规模、主(承)办单位等。
3.申请单位应于项目开始前1周提报其它必要材料。包括项目安保方案(包括人身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以及应急预案);项目涉台(涉外)情况报告;如涉及党政机关主(承)办或参与,应提报相关批复;展览项目要提报展位图。
4.项目结束后,按要求及时提报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活动方案、安保方案、项目涉台(涉外)的情况报告、两张以上展会现场照片、展位搭建图、展商名录(含展商名称、展位号、展位数)、总结报告、会刊、相关统计资料等。
2.项目批准的相关文件。如项目涉及党政机关举办或参与,须提供相关批复。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场地租用合同、费用明细和发票及付款记账凭证复印件。
5.会议论坛项目须提报酒店住宿合同复印件、住宿清单。
6.国际认证项目须提供证明材料、会费缴纳凭证等。
6.其它要求提报的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逾期未完整提交材料的,视同主动放弃,不予补助。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补助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章 专项资金执行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应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结果,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决策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规行约,主动做好公安、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安保预案和预防工作,主动履行社会公共义务、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会展专项资金。主动配合接受各级税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暂停专项资金申报。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执业,客观、公正、独立地出具评审结果,不得弄虚造假。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列入诚信平台黑名单,不再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行为,除追缴专项资金外,取消该单位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2019年1月起执行。《沈阳市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扶持意见》(沈服联发〔2017〕18号)和《沈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服联发〔2017〕19号)同步废止。
沈阳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