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天津市支持会展经济加快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内贸流通业加快发展,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2019年天津市支持会展经济加快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2019年1月25日
2019年天津市支持会展经济加快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为充分发挥会展活动在衔接产需、开拓域外市场、扩大消费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津政办发〔2017〕94号),2019年确定了支持会展经济加快发展的内贸政策。现制定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支持范围
(一)支持在我市举办的重点展览。
重点支持依托天津产业特点,促进贸易流通,符合天津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型专业展览。鼓励引进在国际、国内具有影响力的大型展览,培育天津新题材专业展览,支持展览规模化发展,支持我市专业性展馆举办大型展览。
(二)支持开拓外地市场参展项目。
重点支持我市企业参加符合天津产业发展方向,以促进贸易流通,提升产品竞争力、开拓国内外地市场为目的并列入《2018—2019年度市商务局重点支持展览目录》的国内经贸科技展览。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鼓励引进在国际、国内具有影响力的大型展览。
1.每年在津举办一届的,每年分别给予场租费不超过50%的支持,每年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0万元,连续支持三年。
2.每年在津举办两届或以上的,每届分别给予场租费不超过50%的支持,每届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六届。
3.每两年在津举办一届的,每届分别给予场租费不超过50%的支持,每届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0万元,连续支持三届。
(二)大力支持创办天津新题材专业展览。展览面积5000平米(含5000平米)以上,在津举办首届给予场租费不超过50%的支持,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展览规模化发展。展览规模10万平米以上的(含10万平米),支持最高不超过60万元;展览规模5—10万平米的(含5万平米),支持最高不超过40万元;展览规模2—5万平米的(含2万平米),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展览规模1—2万平米的(含1万平米),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场租费用不超过50%的支持。本项与一、二项不重复享受。
(四)支持专业性展馆培育大型展览。对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承接2个以上(含2个)且每个展览面积8万平米以上(含8万平米)展览的展馆,给予300万的补助;对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承接2个以上(含2个)且每个展览面积4万平米以上(含4万平米)展览的展馆,给予100万的补助;对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承接2个以上(含2个)且每个展览面积1万平米以上(含1万平米)展览的展馆,给予50万的补助。
(五)企业参加列入《2018-2019年度市商务局重点支持展览目录》(附件1—7)的展览,该展览由国家部委、国家级协会、省市人民政府主办或列入《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展览面积100强展览名单及细分行业专业展览全国前三位的展览,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资助。每个企业每个展览最多资助4个标准展位,资助比例不超过50%,我市老字号企业资助比例不超过70%。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单个展位超过9平方米的非标准展位按照9平方米标准展位整数个数计算,不足9平方米的展位不予支持。
三、企业申报条件
(一)引进展览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展企业,市级及以上协会;展馆申报单位须为专业性展馆,并在我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性展馆指用于展示商品、会议交流、信息传播、经济贸易的专业设施。开拓域外市场参展项目的企业须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参与展览实际操作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可作为申报主体,同一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申请;
(三)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展览无知识产权纠纷;
(五)本年度未享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六)各展览活动主办单位须通过商务部“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网,按照商务部《展览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按时上报相关信息,其中《境内展览会项目举办情况表》为实时报表(附件);《展览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展览组织单位经营情况表》为年度报表。
四、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引进国际、国内具有影响力的大型展览的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国内展览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在国际、国内已成功举办;
2.展览举办时间不低于3天;
3.首次在津举办,并将连续举办三届或以上。
(二)申报培育新题材展览的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津举办的展览面积不低于0.5万平方米;
2.展览举办时间不低于3天;
3.新题材的展览指在津首次举办的专业性展览。
(三)申报展览规模化发展的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津举办的展览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2.展览举办时间不低于3天。
(四)申报支持培育大型展览的专业性展馆,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须承接2个以上(含2个)展览且每个展览面积1万平米(含1万平米)以上。
以上(一)项目支持年限从首次申报年度开始,最多连续支持三年不超过六届。以上(一)、(二)、(三)、(四)项目实际费用发生主体须与项目申报主体一致,展览举办时间为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举办前2个月须向天津市商务局提交活动预报,由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到会采录现场信息。第(四)项,申报支持培育大型展览的专业性展馆补助不能兼得。
五、项目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保证完整、真实、有效,并提供承诺书。
(一)鼓励引进在国际、国内具有影响力的大型展览,培育天津新题材专业展览,支持展览规模化发展的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情况介绍、申报项目费用支出情况、项目总结、申报项目类别,申报金额等;
2.展览项目申报表(附件1—1);
3.承诺书(附件1—2)、企业声明书(附件13);
4.展览整体方案(包括活动方案、宣传方案、应急方案等);
5.企业须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协会、学会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场租合同文本(复印件)、发票复印件;
7.《展览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3)、《展览组织单位经营情况表》(附件1—4)、《境内展览会项目举办情况表》(附件1—5);
8.申报引进在国际、国内具有影响力的大型展览的项目还须提供上两届展览会刊、媒体报道等材料,与场馆签订的在津连续举办三年或以上的场租合同,两年一届的展览提供与场馆签订的在津连续举办三届或以上的场租合同;
9.申报培育天津新题材展览的项目还须提供展览项目市场调研报告,全面阐述项目特点和市场前景;
10.其他单位账户存根(附件14)。
(二)申报支持专业性展馆培育大型展览项目的展馆,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情况介绍、申报项目类别,申报金额等;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发改委的立项批件,以及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承接的8万平米以上(含8万)或4万平米以上(含4万)或1万平米以上(含1万)展览合同复印件及场租费发票复印件;
3.《展览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3)、《展览场馆经营情况表》(附件1—6);
4.其他单位账户存根(附件14)。
(三)申报支持拓展外地市场项目包括:
1.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展览介绍、申报项目费用支出情况、项目总结、申报金额等;
2.展览项目申报表(附件1—1);
3.其他单位账户存根(附件14);
4.参展照片;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协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场租合同文本(复印件)、发票复印件;
上述全部项目合同发票还需提供原件,验后退还。
六、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项目申报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7月5日。申报材料送交市外经贸服务中心(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联系电话:022-58366502)。申报材料应保证完整、真实、有效,并提供承诺书。
(二)项目初审。市外经贸服务中心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核。
(三)申报项目受理情况公示。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受理情况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专项审核。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五)项目公示。市商务局对拟予支持的项目资金,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六)拨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递交商请拨付资金的文件,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七、监督检查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商务促进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