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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珠海会展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来源:会议服务公司   发布时间:2020-12-17 15:43:49   浏览次数:3152

2020年5月13日,为更好的推动珠海市会展业恢复活力、健康发展,珠海市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珠海会展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将针对计划今年上半年举办但因疫情延期并在当年度继续举办的会议和会展项目,符合条件的相关补助资金标准上浮20%。而计划于今年下半年举办的会议和展览项目,符合条件的相关补助资金标准上浮10%。

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珠海会展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商务局

2020年5月19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珠海会展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支持会展企业共渡难关,促进珠海会展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会展扶持资金拨付进度和加大会展项目支持力度

对2019年度符合《珠海市会展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且已备案的会展项目,加快申报和评审程序,6月底前完成会展扶持资金拨付。对计划于2020年上半年举办但因疫情延期并在当年度继续举办的会议和展览项目,按要求备案及符合补助条件的,相关补助资金标准上浮20%。对2020年下半年举办的会议和展览项目,按要求备案及符合补助条件的,相关补助资金标准上浮10%。上浮后的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珠海市会展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封顶金额。(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大型专业展览场馆承接展览活动

支持大型专业展览场馆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大型展览活动,对2020年大型专业展览场馆承接展览活动运营补助标准上浮10%。上浮后的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珠海市会展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封顶金额。(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减轻会展企业税务负担

对会展企业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加大会展业宣传推广力度

对经市商务局批准同意的,由我市相关行业协会或重点会展企业在境内举办的珠海会展业宣传推广、招商推介和市场开拓活动,给予如下资金支持:

(一)对展品运输费、集体特装费、公共摊位费、广告宣传及资料设计制作费、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80%的资金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25万元。对承办单位的组织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10万元。以上合计不超过30万元。

(二)对参团企业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给予资金支持。境内活动扶持标准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和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差旅费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次活动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对组织单位发动5家以上、10家以下企业参加的,按以上标准支持1位工作人员团费,10家以上的按以上标准支持2位工作人员的团费。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对会展人才培训工作的支持

对经市商务局批准同意的,由我市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培训机构或相关高校等在我市范围内面向全市会展企业举办的业务技能培训、服务能力提升培训和高端人才深造等公益性行业培训、讲座及论坛项目,对实际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用、讲师授课费、讲师交通住宿费及伙食费(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和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差旅费标准执行)、培训宣传和资料印刷费、培训项目授权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80%的资金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2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六、加大对承办会议活动酒店和地接服务旅行社的支持

对我市酒店和地接服务旅行社在2020年承办获得《珠海市会展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扶持的会议活动,按该会议项目扶持总金额的15%,分别给予我市会议活动举办地酒店和地接服务旅行社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

七、加大会展公共服务支持

(一)在省、市取消限制群众性活动后,对会展企业及行业协会申请办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消防审查和验收、展位搭建安全监督等与会展活动相关的行政许可、备案,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供审批绿色通道和“一站式”服务。

(二)鼓励和支持我市会展行业协会为国内外知名会展机构到珠海举办会议和展览项目提供会展扶持资金申报及会展活动相关行政许可、备案的代办服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

八、附则

以上措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19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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